更新时间:2024-12-13
12 月10日,天津地方金融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通知》如下内容可能对租赁公司影响较大:
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深入摸排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涉地方债务风险底数,积极稳妥开展排查整改,有序压降存量业务,严防发生次生风险,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在注册地设置经营场所,并安排属地常驻办公人员;
要进一步规范与助贷机构的合作,严禁将核心业务流程外包,不得为助贷机构变相从事融资增信业务提供通道;
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实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截止日期在2024年12月31日基础上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附: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融资租赁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安排
(一)稳妥有序推进规范整治工作。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和经营状况,建立并持续更新“失联”“空壳”和严重违规经营机构名单,并按要求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上报规范整治进度情况,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稳妥有序组织各区实施市场退出。
(二)全面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用足用好监管手段,在前期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摸底基础上加强对排查结果的灵活应用。对于正常经营的机构,各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按年制定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和摸排计划,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后,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以上排查方式会同、组织各区实施。每三年要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至少完成一轮全面检查,聚焦重点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异常业务,加强对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大股东占款、转移资产等问题的专项检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拓展现场检查、核查的深度和广度,根据检查结果对机构提出合理化监管建议并形成检查报告。对融资租赁公司,在2024年完成机构数量20%现场核查基础上,2025至2026年按照机构数量50%、30%推进现场检查核查全覆盖。
(三)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扎实做好数据统计和监测分析,要督促指导辖内融资租赁公司严格按照非现场监管规程和统计报表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报送各项数据信息,进一步提高数据信息报送质量。存量机构要全部纳入统计范围,防止不报、错报、漏报数据,未实际开展经营的机构,业务数据可以“零申报”。
(四)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要定期填报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月报信息,对于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等重大事项,要于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模块及时填报,对于重大负面舆情以及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要于24小时内通过监管系统报送并向属地金融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属地金融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并同时提出风险处置意见,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未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监管邮箱:sjrjjg2c@tj.gov.cn报送重大事项,其他报告程序同上)
(五)有力整治重点领域风险和乱象。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深入摸排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涉地方债务风险底数,积极稳妥开展排查整改,有序压降存量业务,严防发生次生风险,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紧盯风险较高机构,及时对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实施“贴身”监管,严防“爆雷”。对不当营销、乱收费、出租出借业务资质、违规开展通道业务等经营乱象,要及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做好属地风险处置工作。
(六)督促指导行业更好发挥功能优势。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丰富完善多样化产品和服务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要积极服务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先进制造业和绿色产业规范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规范与助贷机构的合作,严禁将核心业务流程外包,不得为助贷机构变相从事融资增信业务提供通道。
(七)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在注册地设置经营场所,并安排属地常驻办公人员,严格规范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鼓励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市场定位、产业属性、业务特点等因素,加大对天津地区租赁业务投放。
(八)监管过渡期有关安排。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实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截止日期在2024年12月31日基础上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及时通知行业具体监管工作安排,过渡期内如遇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颁布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则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规定执行。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工作实际,延长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适用对象为纳入我市监管名单,且2023年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以上(含B级)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工作要求
请各区高度重视,要坚持“管发展必须管风险,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下,统筹抓好上述各项监管工作任务落实,于2025年 月 日前将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和摸排计划表报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工作邮箱sjrjjg2c@tj.gov.cn。
年 月 日
(监管工作联系人:李晶;电话:58980052;数据报送工作联系人:张松;电话:58980052)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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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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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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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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