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国民财富官网!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国民研究

国民研究:财政部置换“隐性债务”如何界定范围

更新时间:2024-10-20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10月12日在国新办召开记者招待会,蓝佛安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的逆周期调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问题作了简要的说明。

这一次的新闻发布会并没有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很多措施都出乎了市场的意料,其中最大的就是地方债务,财政部表示,除了继续安排专项债额度用于地方隐性债和债务化解之外,正在谋划一笔规模可观的一次性额度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化债,腾出资源投入经济发展,目前该笔额度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这一表态立刻引起了市场的关注,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央政府会为隐藏债务买单?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隐藏债务的界定就很重要了,必须要准确地确定隐藏债务的范围。

隐性债务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除法定负债预算以外,通过财政资金、违法担保等形式,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债务。

隐性债务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地方政府是政策制定的主体;

二  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

三 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筹集。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均可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此次化债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从2023年10月起,各省将在债务额度之内发行专项再融资债券,置换的对象包括纳入隐债的非标(指金融机构非标产品)、公开市场债券,以及政府拖欠企业账款(纳入隐债、纳入非隐债、或均未纳入)等非金融类债务,例如政府项目工程拖欠款。对一些负债较高的省市,中央政府将其超过本地区国债限额的额度进行补充。一些地方通过发行专项再融资债券,提前偿还了存量债券,降低了融资成本,让已经处于爆发边缘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得到了短暂的缓解,“城市政府”的信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2024年,不但各地仍在发行专项债,而且有不少地区发布了未披露“一案两书”(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也没有披露募投项目的具体投向,只是将募集资金的用途简单表述为“专项新增专项债”,扩大了置换规模。

专项再融资额度仅能解决一小部分隐性债务,绝大多数隐性债务仍然按照2019年度第40、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按照40号文和45号文的要求,可以通过便利化的金融工具来替代隐性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保险资金管理计划,公开市场债券,对隐性债务的减息。但不能以流动负债代替隐性债务;债权债务关系要清楚一一对应,不能捆绑运作;不具备可持续能力,还款来源不明的,明股实债的,不能进行置换;到期日原则上要比化债持续时间短,且不能超过隐性债务登记的隐性债务化解时限,也就是2028年;不能轻易变成企业经营负债,违规删除隐藏债务制度。

隐性债务解决并没有规定2028年之前必须全部还清,现在的隐性债务风险就是当地政府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因为本金是在财政部的系统中注册的,所以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利息,可能最后会不能全部偿还。

除了隐藏的债务,这次的化债还包括了以前的未清偿债务和对企业的欠款。

拖欠企业款项等非金融债务,有些已经被列入了隐性债,有些则被列入了融资平台非隐债名单,这些负债是指由于垫资建设、带资承包、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非金融类拖欠债务。之所以把它单独列在一个类别里,是因为在这个计划中,这一部分是要优先偿付的,中央领导要求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且以再融资债券的方式来偿还,由此可见,再融资债券的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在规定的限期之前,并没有按照规定全部还款,而是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以再融资债券来置换这些非金融企业的负债,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一些压力,因为原来的非金融企业负债是无利息的,而被再融资债券所替代后,其利息支出将会有所增加。

记者会上提到的一次化债额度,猜测应当按照这一轮的化债计划来执行,所涉及的可替换债券也应当包含上述种类。

 

隐性债务清理的对象

从2018年以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在融资平台和类融资平台上,各地政府纷纷绕过动态监控体系的监管范围,试图避开监管机构对债务和融资平台的严格监管,不断在体系之外设立新的城投公司或者实际上承担着城投责任的新公司,这导致了虽然化债的力度越来越大,但债务却越积越多。在2023年,第三轮的化债还对作为化债主体的融资平台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一份新的融资平台——中央银行的融资平台,并与原来的财政部隐藏债务监管体系相匹配。

中央银行融资平台清单的划定基准,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等地党政主要领导在2023年6月30日签署并上报国务院的融资平台。在上报国务院融资平台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还将到2023年3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省级政府的主要领导签署并上报,并将各省级政府所承担的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不包括其中的隐性债务以及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有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如果一家公司不在以上所列的融资平台名单中,但其所承担的债务却被列入了前述所列的债务列表中,那么这个公司也会受到严格的监管。

中央银行融资平台清单与2018年化债时所参照的财政部隐性债务监控体系清单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清单中的融资平台也有可能存在重合(即融资平台有存量隐债,但也被列入了当地政府领导签字确认并上报的融资平台名单)。此次化债计划所涵盖的主体,应该是在财政部隐性债务监控体系中,已有隐性债务的,中央银行融资平台以及非隐性债务主体。

但此次记者会上所说的一次化债限额,应仅限于财政部隐性债务监管体系中已有隐藏债务的企业。

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根据150号文发布的文件,上面已经明确表示,所有城投平台在2027年6月底前退平台,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退平台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融资平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零。因此无论是央行融资平台名单、财政部隐债监测系统名单内的城投,还是非隐债债项清单内的非隐债主体,最终都将在2027年6月底前清零,或转型为市场化企业,或被重组,城投平台将随着隐债问题彻底解决而退出历史舞台。

 

隐性债务的解决途径

2014年,政策制定者改变了《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文)》、《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国办发〔2018〕46号文),化债模式与2014年底的债务置换逻辑截然不同,2014年底,以“中央兜底”的方式,以公开发行政府债券置换此前隐性债务,2018的化解更多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目的在于粉碎市场对中央政府兜底的幻觉。

根据中发〔2018〕27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

明确了“六大类”解决办法:

财务基金的还款安排。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经费、超收收入、盘活存量资金等。

出让一些国有股份,并将经营中的国有资产用于偿债。

企业和事业单位用项目结转的资金,以营业收入偿还。

一些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隐性负债合规转变为经营负债。

企业和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以新还旧和展期等方式进行还款。

此次发布会公布的一次化债额度,大大打破了“专项再融资”、“专项新增专项债”对地方债规模的限制,将进一步提高存量隐性债务置换的效率。再加上150号文中提到的,在2027年底之前,城投公司必须全部退出平台,这也是决策层”毕其功于一役“的坚定决心,正如本次发布会上蓝部长的表态“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压实地方化债主体责任,指导地方稳妥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和推动融资平台转型。

与此同时,对于违法违规举债行为,要严格查处,限期整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的风险。决策层这一次要彻底清零地方政府隐债,彻底完成城投平台转型(转型失败则重组),与政府主导,基建投融资拉动经济的旧发展模式告别,开启市场化,依靠新智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联系方式

管理总部:南京市西城路300号君泰国际A幢15-23层

服务电话:400-025-4677

传真号码:025--52344677 

资料接收邮箱:vcinchina@foxmail.com 


咨询热线:

025-52384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