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2
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5月21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李强日前对做好地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2023年以来,各级党委金融委、金融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锚定金融强国建设目标,全面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序推进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大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金融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要如期完成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加快形成央地工作合力,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立峰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经济思想金融篇,落实李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锚定建设金融强国长期目标和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近中期目标,直面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工作主线,讲求策略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扎实做好金融领域重点工作。当前,要统筹做好房地产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相互交织风险的严防严控,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要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协同强化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要找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切入点着力点,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着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金融自身高质量发展。要切实加强地方党委金融办自身建设,全面完成机构改革任务,把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积极打造模范机关,大力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狠抓工作落实,高效履行职责。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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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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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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