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1
一、国办发35号文
(一)文件要点
1、目的与背景:《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35号文)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等地方债务风险,要求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债务存量化解;严控融资平台各类债务规模新增,引导债务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匹配。
2、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ZZ局会议部署,落实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案,严格控制增量债务,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基本原则包括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类施策、突出重点。
3、融资平台债务定义与范围:明确融资平台债务的定义,包括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排除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4、债务风险化解措施:提出多种措施,如债务重组、债务置换,支持今明两年到期的融资平台债务,特别关注重点12省份。
5、严控融资平台债务增量: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对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并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管控。
6、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建立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常规化债务监测机制、完善市场敏感性债务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7、配套政策支持:涉及政策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政策的优化。
(二)具体要求
1、城投平台分类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
(3)普通国有企业。
对于这三类主体,债务融资将差异限制:
债券融资方面:
(1)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只能借新还旧且不包含利息,不能新增融资。
(2)对于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企,根据省市区域不同,实施差异化限制,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只能借新还旧,其它省份在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新增融资。
(3)对于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新增融资,但是债务自己负责。
非标融资方面:
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差异化限制,对于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
(注:上述12个重点省份为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据财新报道,35号文等支持化债范围具体来自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报的融资平台名单,并在2023年6月由各省份党政“一把手”签字确认报国务院纳入名单内的平台近1.8万家,所框定的债务为各省报送国务院的融资平台截至2023年3月末承担的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但不包括其中的隐性债务和须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而未纳入隐性债务的债务。)
2、债务管控
(1)对于城投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不出现兑付风险;
(2)未来每个省会根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管控,如要求债务规模不能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能超过当地社融增速等。
3、央行及国有银行入场
(1)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SPV)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2)央行设立“紧急贷款”,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含公开债券及非标贷款)进行“紧急性”的流动性支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仅可用于“紧急”事项;
(3)调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原则上),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即十年内要还完且每年都有还本计划);
(4)对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关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明确可维持五级分类正常,且不纳入征信管理。对于已出问题的债务可自主核销,相关情况不纳入考核。
4、特殊再融资债券及统借统还
(1)除之前明确的1-1.5万亿特殊再融资券正常发行外,再发行万亿规模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工程款等;
(2)12个重点省份可在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内“统借统还”,支持资质较好融资平台承接弱资质融资平台借新还旧债券发行额度。允许省级城投发债偿还区县级平台的债券。
城投统借统要求,据12个重点省份之一的化债细则显示:
①统借统还涉及的强资质和弱资质城投均需要在“35号文”涉及的融资平台名单内,即支持对名单内企业借新还旧;
②优质平台发行额度由优质平台的拟到期额度+弱资质平台的拟到期额度来确定;
③不能跨市场统借统还,交易所和银行间不能一边降一边增;
④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从强资质平台直接流向弱资质平台。
二、国办发47号文
《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47号文)要求“砸锅卖铁”全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明确12个重点省份(即债务高风险地区):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除供水、供暖、供电等基本民生工程外,省部级或市一级2024年不得出现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推迟或停止目前使用投资不到一半的项目建设。要求这些省市应尽一切努力将“债务风险降至中低水平”。
1、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除民生类项目及国家级别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外,12个重点省份(亦可称之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大部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均将受到严格限制,很难继续推进。出发点是“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1)原则上不得在交通、社会事业、市政、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楼堂馆所、棚户区改造等领域新建(含改扩建与购置)政府投资项目。
(2)可以通过中央投资、财政资金等予以支持并可依法合规举债筹措资金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需满足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批准,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及国家战略规划纲要等条件。其它项目确有必要的,均需提级论证、严格把关。
(3)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和各类国家区域规划和战略规划的跨省、跨流域和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轮稳住房地产的抓手三大工程---保障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等,仍可按原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中央投资、财政资金等予以支持保障,同时可以依法合规举债筹措资金。
2、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对存量项目进行清理,总投资完成率低于50%的大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尤其是低于30%),总投资完成率高于50%的小部分项目要缓建或停建。
对于那些总投资完成率已经超过一定比例且被缓建或停建的项目,必然会在后续处置中产生一系列经济或社会问题,不过47号文明确地方政府要承担解决这些问题的主体责任,即存量项目清理和风险化解均由自己解决。因此,这12个重点省份的压力将非常大。
重点省份要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对本地区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续建、缓建或停建。
可以续建的项目:
(1)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且已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2)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50%,但经省级政府严格审核论证背书的。
应当缓建或停建的项目:
(1)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
(2)总投资完成率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
(3)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3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或停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缓建项目过渡计划,明确管护任务、复工条件等,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重点省份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缓建、停建项目存量融资,依法保障项目投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金融债权悬空,不得逃废债务,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47号文意味着,12个重点省份的2024年新开工项目在审批环节将会变得非常严,除符合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外,其它项目若要新建基本均要提级论证、严格把关。按照一贯地执行逻辑来看,这一基调总体意味着,12个重点省份2024年的新开工项目基本会被一刀切地停掉。
三、国办发14号文
据悉,在2月23日国常会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14号文),核心内容是35号文之外的19省份可自主选报辖区内债务负担重、化债难度高的地区,以地级市为主,获批后参照12个重点省份的相关政策化债。
14号文明确了这19个省份选报地级市的条件:
1、核心的一条是区域债务率的高低
2、地级市所辖融资平台的金融债务也有具体的标准要求,以上报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准。
3、主要看地级市平台金融债务的绝对规模,以及占该市GDP的相应比重。
不设硬性指标,即19省份中不要求每个省份至少选报一地级市作试点的硬性要求。
如果19省份部分地区自主申报纳入化债试点,或许能申请债券统借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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