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1
平安信托正式换帅。
1月9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核准批复同意,平安信托党委书记方蔚豪正式出任平安信托董事长。原董事长姚贵平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平安信托董事会对姚贵平先生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信托百佬汇记者注意到,2023年最后一天,方蔚豪以平安信托党委书记的名义发表新年献词,表示平安信托将锚定风险化解、主业转型、投产优化三大战略工程,致力于成为“轻资产、服务型信托专家”。
曾深耕租赁领域
2023年10月19日,平安健康原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方蔚豪加盟平安信托,并担任平安信托党委书记。
根据介绍,方蔚豪出生于1973年,为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自2001年起,方蔚豪深耕租赁行业近20年,开创多项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适租准入标准,亦首创医疗设备产业租赁形式,包括推动第一家医疗设备厂商租赁公司的建立、参与租赁行业立法规范、创新租赁2.0时代变革路径等。2012年,方蔚豪加入平安,着手创立租赁公司,并带领团队实现业务迅速发展,实现平安租赁第一年盈利,快速成长为中国第一梯队租赁公司。
2020年,方蔚豪加入平安健康,在医疗健康领域,积极配合平安集团战略,聚焦“医疗健康生态圈”建设,积极打造“管理式医疗+家庭医生会员制+O2O医疗健康服务”独特商业模式,构建“到线、到店、到家”高品质的履约体系。此外,2016年至2023年,方蔚豪同时兼任平安产险副董事长,任职期间产险业务取得长足发展,2017年保费突破两千亿元;截至2022年底,平安产险保费收入达2980亿元。
平安信托表示,方蔚豪具有深厚的经济学理论功底、丰富的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突出的顶层战略规划和创新变革能力。相信在其领导下,平安信托将进一步强化平安集团内资源协调、推动保险和健康服务板块赋能公司服务转型。
记者了解到,平安信托原董事长姚贵平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
姚贵平于2019年6月出任平安信托党委书记,同年8月出任平安信托董事长。他担任董事长期间,平安信托提出打造信托“精品店”的目标定位,积极推动业务结构优化,主动退出To C类融资类信托,聚焦服务信托、私募股权、机构资管业务,其中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规模突破1500亿元。
“轻资产”成发力方向
平安信托成立于1996年4月9日,平安集团控股子公司。经过6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目前的人民币130亿元。
平安信托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94.48亿元,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3.74亿元,净利润65.27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1.56亿元。
截至2022年年底,公司资产管理总规模达5520亿元,同比增加907亿元,增长率为19.66%,其中,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规模较上年增长24.85%,在整体业务中占比达82.7%。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等业务规模净增长近2000亿元。
在方蔚豪近日发表的新年献词中,可以捕捉到平安信托未来的发力方向。
2023年最后一天,方蔚豪以平安信托党委书记的名义发表新年献词。他表示,2023年,是信托行业最具变革性的一年。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的出台并正式实施,对行业而言,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发展的篇章掀开新幕。“当我们进入到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持续推进转型创新和风险化解,二者是缺一不可的。面对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平安信托直面挑战,明确战略定位,立足长期价值最大化持续推进战略转型,取得阶段性成效。”
他还表示,2024年是信托业转型新赛道、探索新模式的关键时期。历经转型阵痛,平安信托不惧向前。平安信托将紧密围绕平安集团“综合金融+医疗健康”战略大局,落实“聚焦主业、回归本源、化解风险、合规经营”十六字指导方针,稳步推进公司转型;我们将锚定风险化解、主业转型、投产优化三大战略工程,为委托人打造优化长久期资源配置、穿越周期波动的“未来账户”,致力于成为“轻资产、服务型信托专家”。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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