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5
2023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加强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中央企业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之一。本次《办法》进一步促进央企债券发行主体的规范,明确境内外信用债券审批机制,鼓励央企发行债券创新品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本次《办法》的制定,将有助于统一央企债券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的审批程序,提升央企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活跃度,丰富央企债券发行品种,引导资金向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流动,进一步彰显央企债券的配置价值,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提升央企债券发行审批效率,丰富债券市场主体活跃度
《办法》建立起中央企业在交易所、银行间两市场统一的债券发行管理体系,国资委一次性审批央企集团公司(含各级子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发行额度,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特别是央企集团本部发行交易所债券不再需要“逐单审批”,子企业的发债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
本次《办法》充分体现了宏观审慎和效率提升的兼顾,预期将提高央企集团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利用效率,提升优质券种供给和流动性,使投资者的选择更丰富。
明确央企债券发行管理责任,规范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明确发债子企业的标准或名单,并严格限制“带病子公司”发行。同时各央企也将建立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包括:债券发行管理原则、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发行主体管理要求、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责任追究等。
央企集团公司将通过全周期、全链条的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集团整体债券发行管理水平,对于子公司亮相资本市场做到“优中选优”,预计将增强投资者对央企信用资质的信心以及央企发行人在全债券市场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健全央企债券风险管控机制,促进债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
《办法》强调要着力防范中央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重点提到中央企业应防范短期债券流动性接续风险、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等,并明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就央企不仅提出系统全面的债券违约风险关注事项,同时就期限和资金使用上提出指导意见,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在前、追责在后”的前瞻性部署有利于降低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切实保障债券投资者权益。
明确央企债券融资用途导向,引导资金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本次《办法》指出:一方面央企应当积极利用注册制改革、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支持探索多市场和多品种境外债券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另一方面支持科创债、绿色·碳中和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的发行。
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在于金融“活水”是否切实为实体经济、国家发展作出有益贡献。本次《办法》有利于引导央企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战略,将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成果与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有机结合,充分彰显金融为实体服务的初心使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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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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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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