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近期城投公司公告的资产划转、置换乃至资产重组的公告数量非常多。适度的城投公司整合可以集中区域优势资源,提升城投公司的竞争力。但是盲目的城投公司整合没有任何意义,很有可能会增加部分区域的整体信用风险,主要原因如下:
一、部分城投公司的整合只是为了提升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的提升可以提高城投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但是从实践来看,在目前信用评级行业严监管的情况下,受限于现有的主体信用级别,进行主体信用等级调升的难度很大。在无法直接实现主体信用等级提升的情况下,部分债券发行人只能选择新成立城投公司或者将已发债企业划入新公司,从而变相实现主体信用等级提升。这种操作模式实际上是很有可能增加了发行人的管理难度,容易造成公司治理架构上的混乱。这种主体信用等级级别的调升,并不会为信用债券市场提供优质的发行人,反而可能会增加风险。
二、部分城投公司的整合只是形式整合,并不会进行实质性管理。尤其是对于同一级别的城投公司来说,因为公司领导的级别相同(比如均为正处级),在进行整合的时候很难完成实质性的管理,很容易变为形式上的并表。各个被整合的城投公司依然是各自为政,各自负责自己的业务,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很容易导致同质化竞争或者业务重复。
三、部分城投公司的整合很可能会降低整体的融资能力。城投公司的资产整合并一定代表着公司融资能力的提升。举一个很简答的例子,银行等金融机构受限于授信集中度的限制,对于单一客户的授信是有上限的。资产整合之后,新城投公司的授信集中度并不会有大的提升,很厚可能会超过授信上限,这样会使得新集团的整体融资能力受损。同时,进行资产整合之后的城投公司,在进行债券申报时,公司的整体债券申报额度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城投公司的业务、财务、人员、公司治理等各个方面来看,城投公司的转型必须要慎重。通过梳理部分城投公司的业务情况,可以看出目前城投公司的转型主要是向市场化工程施工业务、商业房地产业务、文旅业务、城市综合运营商和贸易业务等方向。前几项业务与城投公司基础业务关联度较高,但是贸易业务与城投公司关联度较小,容易引发资金风险。目前来看,城投公司业务转型新业务有几大问题需要解决:
1、需要配置专业的业务人员。从城投公司的人员配备来看,主要是人力、财务、工程和综合人员,缺乏专业行业的业务人员,对于需要转型的新行业,如果没有专人人员配置,业务开展将面临很大的问题。
2、需要科学的公司决策机制。城投公司转型新业务,需要对新业务的投资、生产、销售、管理等进行决策,这就需要一个科学的决策机制,对于新业务的投资和风险有明确的了解,能够有效把控新业务的风险。
3、需要合理的薪酬体系。城投公司转型新业务,需要专业的业务人员,则势必要配备合理的薪酬体系。对于部分新兴行业,薪酬要求可能比较高。而城投公司现有的薪酬体系则很难支撑这种支出,需要完善公司的薪酬体系。
4、需要新的融资体系。目前城投公司的债券融资和贷款融资等,主要是建立在以城投信仰基础之上的。如果完成了业务的市场化转型,现有的融资渠道可能需要重新搭建,确认新的融资体系。更为关键的是,如果城投公司转型,城投公司的融资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呢?现在其实没有标准答案。从实践来看,城投公司转型的融资主要是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城投公司的存量债务如何兑付。贷款、信托和融资租赁没有找到公开的数据,但是城投债的数据是公开的。目前城投债的存量超过10万亿,这些债务都是刚性的,如果加上规模庞大的间接融资,这个数字最少会翻翻。如果进行城投公司转型,那这些存量规模巨大的存量债务应该如何解决呢?需要以什么作为偿债来源呢?这是城投公司转型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二,城投公司的新增债务如何增加。目前金融机构(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对于城投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时,更多的考虑的城投公司在当地的定位、地位、城投业务和政府支持,这些要素直接决定了城投公司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如果城投公司进行市场化转型之后,那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底层逻辑完全变了,需要重新构建投资评价体系,城投公司的融资难度可能会增加。而且这个问题,估计金融机构也没有答案,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从根本上来讲,个人认为城投公司的转型肯定是不可以一蹴而就。从城投公司的业务、财务、人员、公司治理等各个方面来看,城投公司的转型必须要慎重。而且,由于区域、定位、综合实力等因素差异巨大,城投公司的转型也需要因地制宜,按计划、分步骤、控制节奏进行。尤其是面对城投公司的债务问题,更是需要慎重。如果节奏没有把握好,贸然进行转型,很可能会因为业务转型造成损失,给城投公司的发展带来较大风险,这样反而失去了城投公司转型的意义。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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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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