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9
刚刚,中证协发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
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地方,就是放开了地方融资平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2019年指引,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被列入负面清单中特殊行业或类型发行人之一,禁止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而本次修订则从负面清单中特殊行业或类型发行人中删除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同时,负面清单行为中增加了一条“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不仅仅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对所有发行人适用。这体现出监管思路的转变,不是以发行人的身份进行限制,而是以是否有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或新增隐债的行为进行限制,更加公正合理,也更为有效。各监管部门对于平台企业发行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政策约束差异明显。从2020年底以来的政策导向来看,无论是交易商协会体系、证监会体系还是发改委体系,平台企业发行债券的政策都进行了调整:
2020年12月20日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人制订了新的名单制管理政策,要求涉及地方隐性债务的企业出具隐性债务排查说明,并穿透核查募集资金置换债务情况。
2021年1月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根据地方债务率分档情况(根据2020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法定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18号)》对地方政府按照债务率水平分成红橙黄绿四档)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对城投债进行分档审理,对于不同档位的发债主体,监管对其募集资金用途有不同的限制。据网传,红档企业发行用途只能是偿还存量债券、橙档企业发行用途只能为偿还存量债券和存量有息债务、黄档企业发行用途可以进一步扩展至补充流动资金、绿档企业则可按照实际用途披露上报。
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之前的“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调整为“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允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公司债。
2021年4月22日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制定了全面细致的要求, 第一次以规则指引的形式对所有类型发行人制定准入门槛,全面收紧城投发债融资,具体采用的手段有三种,即限制募集资金用途(偿还存量公司债券,即“借新还旧”),审慎确定申报规模和强化信息披露。
基本各家监管都以收紧为主,只有证监会公司债发行对地方融资平台放开了限制,更突出“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本次中证协指引的修订也贯彻了证监会的上述监管思路。此外,本次修订比较重要的修订是,删除了对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质要求中必须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的规定,放低了这两类公司的发债资质标准。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29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做好适应性修订,结合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实践,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通过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12月9日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
(一)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或者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五)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七)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或违反前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整改的。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九)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十)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
(十一)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二)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二、以下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
(十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十四)典当行。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3)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担保责任余额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十六)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达到最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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