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备受关注的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推行路径进一步清晰。
信托百佬汇记者独家获悉,监管部门近日召集部分信托公司召开信托业务分类座谈会,会上监管人士透露,《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将正式出台,且为信托公司原有存量业务设置了5年过渡整改期。此外,业务分类改革将通过差别化监管的方式允许高评级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同时限制低评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与会人士还透露,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保留一定比例,不会完全消亡。
业务分类改革挂钩监管评级
根据监管部门今年4月份向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信托业务将被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3大类。其中:资产管理信托项下有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与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等4项分类;资产服务信托项有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等4项分类,且这4项分类下仍各有细项分类。
按照要求,信托公司应对各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对于基于信托关系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按照业务特点有序实施整改。
有消息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透露,监管部门近日召集部分信托公司召开信托业务分类座谈会,会上监管人士透露,《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将正式出台,且为信托公司存量业务设置了5年过渡整改期。此外,业务分类改革将通过差别化监管的方式允许高评级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同时限制低评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有业界观察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坦承,对业务分类改革挂钩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并不意外。“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分类监管酝酿已久。今年4月份下发的《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也提到,为了配合新的业务分类,监管部门在同步完善信托公司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监管评级、信托保障基金缴纳、信托产品登记等监管机制。”
5月18日,2022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以在线形式召开,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肖远企出席会议并讲话。
肖远企指出,为推动信托业顺利转型发展,当前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进行科学的信托业务分类。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细分。通过科学分类厘清不同信托业务的边界,并使不同信托业务的表述更加通俗易懂、简明扼要,方便全社会特别是信托委托人理解。二是研究推行信托公司分类监管。初步考虑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资源禀赋、受托管理及风险抵御能力等的不同,对信托公司在业务范围、展业地域等方面进行差别化监管,鼓励信托公司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之路。
融资类信托得以保留一定比例
监管部门推行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旨在信托公司摆脱传统路径依赖,明确信托业务转型方向,以信托业务方式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类新业务。
但由于《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陈列的改革框架不包含融资类信托,一度引起业内人士发出“融资类信托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担忧。彼时,业界观察人士普遍认为,比较大的可能是融资类(信托贷款)业务属于存量梳理中需要归入特殊的一类且需限期整改,很可能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事实上,根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的最新信息,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保留一定比例,不会完全消亡。
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1.11万亿元,较一季度末增长9483亿,环比增速4.70%。其中,融资类信托规模为3.16万亿元,较一季度减少2204亿,环比降幅6.51%,比上年同期减少9668亿,同比下降23.41%。
今年初,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将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调整。同时表示,融资类信托在新的分类中不会再出现,并不是说没有融资的功能,融资功能少量存在,特别是资产管理信托这类也涉及资金的募集。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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