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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 自11月15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1-11-01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工作,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前,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的受理、审查、发行及挂牌等工作继续按照现行相关规则开展。本规则施行后,精选层在审项目平移至本所,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二、已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无需重新履行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程序,按规定应当再次审议的除外。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三、尚未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及时披露。本所按照项目原所处阶段继续推进审核工作。
       四、发行人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应当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变更为在本所上市相关事宜,依法依规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平移至本所的在审项目审核时限、回复时限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算。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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