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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管文件!信保基金可参与信托风险处置,不得“虚假处置”隐匿风险

更新时间:2021-05-12

       风险资产处置作为信托业一项重要工作,又迎来重要监管文件。
       为推进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明确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可以与信托保障基金、AMC和地方AMC等专业机构合作,探索多种模式、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信托业风险资产,包括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要落实风险资产处置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风险资产处置的新方法新手段,切实提高风险处置质效。对于采取有效措施真实化险的信托公司,在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方面,可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通知》支持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AMC)等专业机构发挥各自优势,探索以多种方式加强合作助力信托业切实降低风险水平,不得通过虚假处置方式协助信托公司隐匿风险。支持信托登记公司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分析监测信托业资产转让业务开展情况。
       “出台上述文件的目的应该是,规范信托公司风险资产的处置和计提,防范虚假出表。”一位信托公司高管认为。
多种模式处置风险资产
       去年年中,银保监会曾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彼时就要求信托公司将处置和化解表内外风险资产作为首要任务。
       最新《通知》提出,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可探索多种模式。比如: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向特殊目的载体转让资产、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购等。具体来说:
1)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信托公司向专业机构直接卖断信托业风险资产后,由专业机构独立处置或与信托公司合作处置。
2)向特殊目的载体转让资产:信托公司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卖断信托业风险资产,整合各类机构在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信息资源等方面优势,共同推进风险资产处置。
3)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资产管理和处置相关服务,如债权日常管理、债务追偿、债务重组等,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优势,在资产出险早期开展风险处置,以提高处置效率,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
4)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购: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收购信托业风险资产,并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以缓解信托公司流动性压力,助力其风险资产化解。
5)其他合作模式。鼓励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探索其他处置模式,通过多种手段降低行业风险水平,如专业机构批量买断信托业风险资产包,并通过批量转让、证券化、财务重组或管理重组等方式进行后续处置。
构建市场化处置机制
      《通知》提出,构建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市场化机制。在风险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加强资产估值管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明确损失分担机制,增强损失抵补能力。
       “支持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通过引入多元化市场参与主体,强市场交易活跃度,更好促进资产价值发现、提升和实现。信托公司卖断式转让资产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开展交易,以实现资产转让价值最大化。”《通知》对于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称。
       在损失分担机制上,《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责赔偿”的原则,做好信托产品风险承担主体确认、损失认定和划分工作。对于已经或预期发生信用损失的信托资产,依规在信托产品资产负债表中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信托产品损益表中确认减值损失;若信托资产转让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在信托产品损益表中确认资产处置损失。
       对于信托产品发生的损失,信托公司还应当基于受托履职情况,依据协商结果或司法裁定,区分应由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应由投资者承担的投资损失,并在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就赔偿责任确认预计负债。
      《通知》还明确了要増强损失抵补能力。信托公司因承担固有资产减值损失、固有资产处置损失或信托赔偿损失等原因,导致其资本水平下降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补充资本。专业机构买断式收购信托业风险资产,应当在其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收购标的,并依规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
规范风险资产转让业务
      《通知》还专门就风险资产转让业务做出规范性规定。
       在标的资产范围上,《通知》表示,支持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从信托公司收购固有不良资产或信托风险资产;为落实资管新规整改要求,也可收购存在流动性风险的非标资金池和其他融资类信托产品项下资产。
      《通知》要求,切实化解行业风险。专业机构与信托公司开展买断式资产收购业务,应当遵守真实性、洁净性、整体性原则,通过规范的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双方不得在资产转让合同之外达成改变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的约定,为信托公司隐匿风险或隐性加杠经营提供便利。信托公司向特殊目的载体卖断资产,不得对特殊目的载体形成控制。
      《通知》要求各方坚持依法合规展业。专业机构开展资产收购业务应当加强尽职调査,不得以业务创新为名义,协助信托公司变相规避监管展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即使已经对外转让相关资产,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査处。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获得信托受益人授权并向其充分披露信息。
      《通知》提出,规范各方会计核算。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标的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将其移出信托公司或信托产品资产负债表,对于继续涉入的情形应当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受让方、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作为三类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应当做到衔接统一,风险承担主体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
      《通知》还提出,发挥登记平台作用。信托登记公司可依托其信息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登记、挂牌展示等服务,探索通过高效、有序、活跃的市场化交易,促进交易主体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为信托行业风险化解提供有力支持信托公司转让信托资产或固有项下信托受益权后,应当在信托登记公司进行信托产品变更登记。
       此外,还要求加强授信集中度管理。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购业务若存在信托公司差额补足等类似安排,需纳入授信集中度管理。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使用自营资金对单家信托公司的各类授信业务总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30%。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开展买断式资产收购业务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债权融资方,并从单一客户、行业等维度加强风险集中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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