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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城投公司债募集资金偿还非公司债存量债务的,需承诺存量债务不涉及隐性债务

更新时间:2021-04-26

        4月22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下称指引),对公司债券审核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对特定类型发行人,指引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母弱子强”的投资控股型发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评级下调、债务违约记录等需要关注的情形,并对城市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特定类型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特别明确。
        指引提出,主要从事城市建设的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以外存量债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拟偿还的存量债务明细,并承诺所偿还的存量债务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城市建设企业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或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含)的,应结合自身所属层级、业务规模、盈利情况、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情况等评估自身经营和偿债能力,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并采取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申报规模、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存量公司债券等措施强化发行人偿债保障能力。
        此外,房地产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扣除预收款后资产负债率较高、净负债率较高或现金对短期债务覆盖程度较低情形的,应结合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细化本次债券的偿付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同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亦提出相关要求。
        深交所提出,主营业务主要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与运营、土地一级开发等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以外存量债务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拟偿还的存量债务明细,并承诺所偿还的存量债务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上交所表示,我国新证券法实施后,交易所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稳步实施,审核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有力支持了实体企业的融资需要,服务了实体经济发展。但从实践来看,客观上也存在个别发行人信息披露不扎实、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情况。部分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也有待加强。
        基于此,上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回应市场关切,深入分析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典型问题,梳理总结审核实践经验,制定了《指引》。
        根据沪深交易所指引,审核还关注发行人公司治理、发行人财务信息等问题。财务信息方面,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债务结构和债务篮子不合理、债务过度激进扩张、大额资产受限、现金流或盈利缺乏稳定性以及财务指标明显异常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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