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23
1、《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监管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主要是针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要为挂牌转让。虽然《指引》的名称中包含“发行上市”,但是也明确了同样适用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指引》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需要全面核查发行人的重点事项,并根据尽调情况和核查情况谨慎发表相关核查意见。这个说法在之前的监管规则中还是很少见的,所以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更加明确和清晰了。
3、《指引》重点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和中介各机构需要重点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的重大负面舆情、高比例质押、诉讼或冻结等事项,确保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情况。
4、《指引》明确了非经营性往来款和资金拆借的核查标准。非经营性往来款和资金拆借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3%的,需要进行明确的信息披露并做重大风险事项提示;超过5%的,需要承诺在债券存续期不新增;超过10%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券。这是交易所首次明确对非经营性往来款和资金拆借的核查标准,对于超过10%的发行人来说,如果是首次发行公司债券,基本上没有债券发行的可能了。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 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 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 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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