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2-25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持续信息报送是私募基金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工作,优化行业服务,持续推动行业数据质量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强化内控管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备案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同时管理人应当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以及私募基金到期日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协会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管理人应当按规定通过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以下简称“信披备份系统”)备份信息。
基于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协会已健全大数据分析监测手段,强化前台数据填报即时校验提示和事中事后数据问题识别反馈,持续加强异常数据监测。管理人应当切实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内控管理机制,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职责,主动强化信息报送能力建设,确保报送、披露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发布信息报送常见问题示例说明
协会将对管理人在持续信息报送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明确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口径,发布和持续更新《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常见问题示例说明》。请管理人对照自查、及时整改。
三、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机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自2021年二季度起,参照《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常见问题示例说明》,针对管理人疑似错报、漏报信息行为,协会将通过AMBERS系统站内信、邮件(以管理人在系统中填报邮箱地址为准)等方式,向管理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发送信息核查通知,进行私募行业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
管理人应当自接到信息核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结通知所列事项,逾期未办结者,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在协会官网对外公示。每季度信息报送开始前,管理人须确保前期所有信息核查事项均已办结。管理人在办结信息核查事项后,方可办理新设基金备案等其他手续。协会将针对重点管理人同步采取线下约谈、限期全面自查整改等措施。
对发现管理人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此外,协会将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同,严厉查处信息报送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提升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账户开通情况透明度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管理人应当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同时应在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和备案承诺函中增加维护投资者查询账号相关内容。
自2021年二季度起,协会将在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平台、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每家管理人整体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及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相关数据将被纳入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指标体系,并与私募基金备案分道制安排相关联。
五、明确对外公示的信息报送异常情形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要求,下列五类情形属于信息报送异常,并将对外公示:一是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二是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三是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四是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五是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为体现差异化管理,协会将同步公示管理人信息报送异常的具体事项以及整改情况。
六、优化行业服务,提供系列信息报送便利措施
(一)延长季度信息更新截止时间
综合考虑行业实际,自2021年二季度起,每季度私募基金产品季度信息更新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季报备份截止时间统一延长至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自然月末。
(二)完善系统间报送数据复用
为提升管理人信息报送效率,信披备份系统已支持复用与AMBERS系统私募基金定期更新报表重合字段。管理人应当确认向协会报送信息与向投资者披露的同类信息一致,相关数据报送便利措施不改变信披备份系统的性质定位。
(三)提供基金季度更新数据批量导入等系列便利措施
为提升管理人数据报送效率,协会已上线多只基金季度更新数据的批量导入功能,提高系统使用便捷性、友好性。此外,协会将在AMBERS系统前台提示季度信息报送字段变更等情况;推进数据报送方式多样化,探索使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文件进行数据报送并公开相应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探索引入电子营业执照便利信息填报、验证;引导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作用,形成合力提升数据报送质量。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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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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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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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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