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18
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纳入禁入对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市场禁入对象,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其实,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管部门对私募从业人员早已实施过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比如去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一份针对昔日私募冠军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苏思通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由于涉及内幕交易,蓝海韬略和苏思通合计被罚没约2125万元、3年市场禁入,在业界曾引发关注。
除此之外,去年12月,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的陈贇因操纵股票被证监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吉林省普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舒扬因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违法行为,被吉林证监局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次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私募基金纳入禁入对象,说明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各种乱象更加关注,未来或许会有更多规范私募发展的新规出台,私募基金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氛围,合规运营、稳健发展才是长远之道。
证监会指出,新《证券法》第 221 条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进行了修订,相比原有证券法主要完善了三处:一是新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限制作为市场禁入内容;二是将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扩展为禁止从事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三是将不得担任职务的机构类型由“上市公司”扩展为全体“证券发行人”。
此次征求意见稿即是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与其实施相配套,同时结合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对现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进行修订。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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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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