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0-23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发挥资产管理业务促进资本形成、深化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我会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则体系,2018年10月22日,我会发布《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以下统称《资管细则》)。从实施情况及行业评价看,《资管细则》对标《资管新规》、严守风险底线、留足业务空间,原则性与灵活性兼顾,有利于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是充分考虑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求,总结监管经验与实践需求,结合国务院关于《资管新规》过渡期适当延长的安排,对《资管细则》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及时完善私募资管业务个别“风险点”规制要求。在坚持《资管细则》较为系统的风险防控规制基础上,结合新的风险应对经验,进一步“扎牢”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二是及时疏通影响私募资管业务发展的个别“堵点”。在坚持《资管细则》严控风险的底线原则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度优化,进一步打开业务空间,为深化直接融资营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做好规则衔接;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精简相关备案、报告事项。
二、修订原则
此次修订《资管细则》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查漏补缺、小幅完善。《资管细则》总体适应私募资管业务风险防控和规范发展要求,此次修订主要是“查缺补漏”,进行小幅度必要调整,保持规则及行业预期的稳定性的同时,及时解决行业发展及风险防控需解决的问题。
二是适应实践,适度松绑。《资管细则》出台两年多来,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适应实践需要,回应行业合理诉求,对个别规定进行适度优化,更好发挥资管业务功能,深化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尊重法治、公开透明。严格落实新《证券法》,做好规则衔接;结合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提升可操作性,确保规则公开透明。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风险管理。要求资管计划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明确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并按照穿透原则强化交易对手管理,健全质押品管理制度。
二是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特征,豁免其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进行组合投资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在封闭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开放参与,逐步扩大管理资产规模,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资的需要。
三是优化“一层嵌套”执行标准。明确资管计划应当遵守“一层嵌套”要求,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做好衔接。此外,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实际需求,明确其接受其他资管产品委托、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的,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四是放宽投资运作部分限制性指标,给予产品投资运作更大的灵活性。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进一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扩大资管产品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此外,还完善了混合类产品的界定标准。
五是适当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限制。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选取头部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充分发挥期货经营机构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
六是对照新《证券法》,将相关条款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修订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精简有关备案、报告事项,切实解决多头报送的问题。
七是对照《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工作安排,将《资管细则》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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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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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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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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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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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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