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9-17
1、股交所可转债是什么?
股交所/股权交易中心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证监会备案的场所,又称“新四板”,是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私募证券市场的一种形式。2、监管与政策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 号),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政府批准建设进行监管的资本市场平台,其功能定位于“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3、股交所发展情况
2018年以来证监会共备案3批次、合计34家股交所,其中5家隶属于计划单列市(分别为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和青岛),其余省、市、自治区(除云南、西藏、港澳台地区)每地1家。目前中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要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产权交易机构主导,即由产权交易机构联合区域内大型国有投融资平台、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共同设立;第二种是地方国资下属企业主导,即由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公司制平台;第三种是证券公司主导并参与直接管理。4、股交所可转债产品的发行
股交所产品的发行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发行人向股交所/股权交易中心申请发行可转债,经股交所进行风控审核及文件审查通过后发行可转债;2、开立股权登记托管、募集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认购该可转债产品;3、资金募集完成后经托管机构托管,划转至融资方;4、抵押权、质押权,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为债券的全体投资者;5、产品到期后资金回款划转至托管户,原路返回投资人账户。5、准入条件及合格投资人要求
根据各地区域股交发布的细则,可知各地对准入条件及合格投资者方面的要求大同小异。本文以XX股权交易中心为例进行观察:◆ 可转债发行人准入条件在中心备案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公司;(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4)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5)发行利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7)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明确可执行的将公司债券转为股票的办法,并约定相关各方权利义务;(8)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或)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9)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发行人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6、私募基金参与可转债的政策依据
在非标围堵的背景下,私募基金一方面得寻找新的通道,另一方面还得考虑如何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对投资端的限制——2018年1月12日,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2018年1月23日,协会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新备案须知的部分,即“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参与可转债或者说债转股投资,是以取得被投企业的股权为目的,先提供债权投资主要是为了锁定被投企业,同时为其提供经营资金,在利率上一般低于普通的贷款,而且在收取方式上一般是在债转股时和本金一起转为股权,或者在退出时结算”。然而,由于债转股触发条件的约定(设置)不受监管机构的直接限制,投融双方完全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转换触发条件(或约定为根本不可能实现),以实现对监管的规避。不少私募机构将投资本质为借贷的项目包装为可转债来操作,“以风险投资之名,行固定收益之实”。7、股交所产品优势
那么股交所可转债产品的优势有哪些呢?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 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 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 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是我们认为合法或已公开的信息。我们不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仅代表盈峰资本于发布当日的分析、推测与判断。在任何情况下,文中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盈峰资本对此不提供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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