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5-20
信托债券承销业务创新的背景和意义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本课题将通过梳理信托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发展历程,描绘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创新的主要背景,分析得出信托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信托债券承销业务创新的研究背景
1.承销业务是信托公司的法定业务范畴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信托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很多信托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明确列示着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信托公司设有证券业务总部或证券营业部,是当时国内一级市场代理证券发行、二级市场代理证券交易业务的主力金融机构。可以说,当时的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条线具备投资银行的雏形,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起步及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自2001年开始“一法两规”陆续颁布,结束了信托业自恢复开办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信托业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管机构为指导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多项管理制度,十几年来逐步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奠定了行业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础。自2007年以来,虽然信托公司较长时期并未获批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但是该资格始终是法定的业务种类之一。随着监管部门陆续推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受托载体、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等标准化业务领域的类投行信托业务创新,尤其是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大量业务实践,奠定了新时期信托公司开展承销业务的坚实基础。
2.债券承销业务创新是信托公司重要的转型方向
2017年下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我国金融工作的三大任务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作为大资管行业的纲领性文件,旨在规范当前资管领域展业行为,为新时代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基础。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国内资管行业的特点是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资产端非标准化、无估值、不具备流动性、信息披露不足,由此导致资金端短期化、同质化、风险积聚,刚兑成为阻碍资管市场健康发展的症结。我国目前金融体系正在着力从间接融资体系向直接融资体系转型,其关键环节就是提高标准化资产的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
“资管新规”作为资管行业发展的根本规范,其首要目的是建立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现代化金融体系,因此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透明化估值与信息披露等要求都可以看作是围绕现代化金融体系的目标展开工作。因此,资产管理机构将加大在标准化产品设计领域的资金和其他投入。
承销业务是“生产”标准化产品的必经流程,信托公司通过承销业务参与标准化的产品供应和资本市场的标准化投资,是行业从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转型的重要抓手,是未来重要的转型方向。信托行业在非标资产领域积累了大量人才和经验,有着独特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既顺应了监管要求和资管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同时也是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转型发展的内在需求。
3.信托公司具备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基础和资质
早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之前,很多信托公司就获得了当时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债券承销资格。以天津信托为例,天津信托在这一时期曾担任泰达控股、中国铝业等多家大型国企、央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副主承销商,承销金额达7亿余元。2017年9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启动信托公司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工作,明确了信托公司在获批承销商资格后,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2018年4月和1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两批发布评价结果公告,经过严格评审,有12家信托公司获得承销资格。获得资格的信托公司一般具备管理资产规模较大、公司治理及风控体系健全、经营风格稳健、在证券市场及标准化信托领域影响力较大或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资产支持专项票据领域的市场份额领先等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开展债券承销的重要基础。
信托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创新的研究意义
1.债券承销业务创新是信托公司深入大资管竞争的应有之义
信托公司经过40年的发展,在私募投行和非标资产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展业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我国进入大资管对外开放、统一竞争的时代,信托公司需要打通非标和标准化两大领域,在产品供应、资管能力和同业认知方面深入融入大资管市场。
从产品提供端来看,债券承销业务是信托公司从非标向标准化提供资产的“重要一跃”,是从传统私募债权市场向标准化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环节,是信托公司丰富产品线、参与资本市场、提升大资管主动管理能力的重要方式。从资金募集端来看,信托公司未来转型发展,需要提供的产品远超目前以非标产品为主的私募债权,还可以提供标准化、综合化和一体化的债务融资等金融服务。通过债券承销业务,提升金融机构对于信托行业、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体系的认知,对于信托公司也具有重要意义。从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看,债券承销是信托公司刚进入的领域,既要在新的业务领域起好步、开好头,探索符合信托发展规律的业务模式,也要用好展业资格,利用信托制度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体现出信托的价值和魅力。
2.债券承销业务创新是信托公司发展私募投行的外延和内涵
“私募投行”是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高端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业务类型之一。在这一业务模式下,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挖掘、行业分析研判、尽职调查、推介与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同时信托公司内部业务、风险、运营等部门分工协作,可以高效完成非标产品募投管退的全过程。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化,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成为未来重要发展趋势,信托公司可以辅导优质客户尝试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扩充信托公司业务外延。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承担“基础资产+受托人+承销商”的一体化服务角色,在提升综合融资服务能力的同时获取更多优质发债主体客户,通过“债券承销”这一重要的业务环节极大丰富信托公司“私募投行”业务的内涵。
3.债券承销业务创新可以发挥信托公司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进入承销领域可以形成投行业务板块与传统非标业务板块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良性互动局面,对于信托公司补足承销业务短板、打造私募投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然而对于目前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市场,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已经扮演了主要的承销商角色,信托公司必须深入分析开展承销业务的优势和“切入点”。信托公司除了非标业务优势和资金优势外,更重要的是信托制度优势。在债券发行承销中,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信托作为发行载体,解决有关破产隔离等问题;在信托计划层面,可提供股权、债权、财产权等丰富的结构化工具,满足附有期限及利率调整权、转换选择权的含权债券结构设计需要。信托公司要想在承销市场站稳脚跟,必须深挖信托制度优势内涵,在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创新发展中找准自身定位。
4.债券承销业务创新可以让信托公司分享债券市场发展红利
我国债券市场多年来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债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的宏观政策引导下,债券市场预计将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19822只,同比增长11.46%,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4.80个百分点;发行金额合计21.72万亿元,同比增长5.77%。其中,利率债发行总金额为6.77万亿元,同比增长37%;地方政府债共发行2.84万亿元,同比增长101%。此外,在创新债务融资工具方面,绿色债券、国际化债券等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以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预计未来信托公司在债券市场创新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广阔,见表1。
5.债券承销业务创新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奠定基础
从融资类业务向投资类业务转型是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提升对标准化资产的研究能力是获取超额收益的关键环节。发展债券承销业务创新,有助于信托公司实现一级市场发行承销与二级市场投资的相互丰富和促进,实现承销业务部门和债券投资部门的管理联动,提升标准化产品主动管理能力。同时承销业务可以加强与机构投资者间的合作和交流,有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促进标准化主动管理信托业务的发展。因此,承销业务创新是信托公司非标业务通向标准化业务的桥梁和纽带,信托公司必须补齐标准化业务和标准化产品设计的短板,提升对标准化资产的投资研究能力,才能在未来的竞争环境下占据先机。
(课题牵头单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19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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