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3-10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通知》),并另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两份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作为该通知的附件。《管理人登记通知》延续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系列问答》及《私募管理人管理人登记须知》等监管思路的基础上,以“清单”方式区分证券类与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要求,对窗口指导意见进行了统一和明确,对基金管理人提交资料的齐备性提出严格要求,并将增加公示信息,深化自律监管举措。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化、标准化
《管理人登记通知》在不增加新要求的前提下,以文件清单形式清晰公开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及具体要求,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要求及程序的标准化;基金业协会延续《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系列问答》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的监管思路,结合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具体设置,以清单方式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为申请机构登记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工审核监管尺度差异,推动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核工作标准化。登记材料清单是基金业协会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监管规定及监管实践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进行的分类梳理和汇总,基金业协会通过明确公示申请材料清单的方式清晰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核标准及要求,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的标准化和透明度,使申请机构在准备资料及申请管理人登记时更加有目的性。(二)监管审核高效化,中介机构要求更加细致化、专业化
在《管理人登记通知》发布之前,根据沈国裕律师团队过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的经验,结合其他同行的反馈,申请机构通过Ambers系统管理人登记页面显示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首次提交登记申请后,基金业协会通常会通过“补正意见”的方式,要求申请机构补充提交额外的登记申请材料。由于这些额外的登记申请材料未反映在公开文件中,导致基金业协会通常会有多轮的退回补正,从而使得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项目历时较长。 本次通知中基金业协会通过对审核程序的调整,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缩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周期,同时也对中介机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次登记申请程序中,申请机构只有一次退回补充材料的机会,这要求中介机构对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监管要求及审核实践具有充分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能力,可以协助申请机构按要求完成所有申请材料或信息的提交或填写,避免出现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被中止办理的情况。(三)新规出台前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明确化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针对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协会将依照以下规则办理登记:(1)2019年9月1日前已收到协会反馈意见且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仍未通过AMBERS系统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应当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协会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3)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尚未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准备和提供申请材料。
(四)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流程化、透明化
根据《管理人登记通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org.cn)将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可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实时在线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申请机构亦可通过AMBERS系统实时查询本机构的办理登记进度,提高可预期性,同时也可及时为未来展业做准备;对于基金业协会审核人员来说,可以督促其按照规定时限尽快办理完结私募基金管理人项目;对于律所及律师来说,对其审慎核查提出了更高要求。增设申请机构登记流程公示栏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进度,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五)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细化事后披露事项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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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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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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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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