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2-05
《暂行办法》借鉴并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穿透监管、股东分类管理等良好制度实践,明确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对于促进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治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另据记者独家获悉,《暂行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将就具体执行问题下发配套文件,以进一步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是逐步清理违规持股。对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持股行为,拟规定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允许信托公司逐步达标;同时对于持股比例不符合“两参或一控”要求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只减不增,逐步引导符合监管要求”原则进行整改。
二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在 《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三是完成章程修订。对于尚未完成章程修订的信托公司应于《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章程修订的行政许可申请。
“当然,我们在制度上为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撑了腰,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大家也要挺起腰杆,做一个负责任的人。”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对于《暂行办法》的“功效”,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曾如是向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现存股权管理四大弊病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和关键,而近年来,因股权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公司治理不健全问题一直是阻碍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短板所在,也是行业问题机构风险频发的主要诱因之一。
据记者了解,在不久之前的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直陈,当前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股东信息有待进一步阳光化。如股东股权关系复杂隐蔽,实际控制人不清晰;以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式间接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规避股权变更审批;存在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等。
其二是股东责任未落实。如控股股东的股权由金融产品持有,导致股权事务管理责任无法落实;股东在信托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增资义务;股东违反入股承诺变相质押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融资等。
其三是治理机制不健全。如公司治理架构不完善或有形无实;大股东频繁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控股股东实质性缺位导致信托公司被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高发等。
其四是关联交易管控难。如通过长期、大规模的违规关联交易向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甚至沦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信托公司关联方识别难,关联交易较为隐蔽;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内控机制不健全等。
基于此,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四方面强化信托股权管理监管层人士认为,此次《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
一是强化股权穿透管理。建立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股权穿透管理框架,将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对于通过取得信托公司股东控制权方式 间接获得信托公司股权的行为,以及以壳公司作为信托公司股东的行为,设置了股东禁入条款;明确禁止信托公司股权代持。
二是强化信托公司股东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金融产品不得成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明确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履行 或无法履行增资义务时,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合格投 资人增资,否则监管部门可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 股东权利;进一步完善股东承诺事项,要求股东承诺 不以所持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三是加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并按季报送关联方名单;明确信托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报告、信息披露等要求,并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至少每年开展关联交易内外部审计。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建设。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主要股东不得干 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明确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应切实保护小股东利益等。
“当然,我们在制度上为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撑了腰,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大家也要挺起腰杆,做一个负责任的人。”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对于《暂行办法》的“功效”,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曾如是向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另据记者了解,《暂行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将就具体执行问题下发配套文件,以进一步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是逐步清理违规持股。对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持股行为,拟规定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允许信托公司逐步达标;同时对于持股比例不符合“两参或一控”要求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只减不增,逐步引导符合监管要求”原则进行整改。
二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在 《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三是完成章程修订。对于尚未完成章程修订的信托公司应于《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章程修订的行政许可申请。
早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时,记者曾就主要内容作出深入解读,详情可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终于出炉!金融产品持股要求,穿透式监管原则…不符合规定将被整改》。
值得一提的是,较征求意见稿,正式印发的《暂行办法》在3方面作出修改:
其一,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形,明确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以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把握增持节奏,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
其二,在表述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对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端正的要求。
其三,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上海某信托公司资深从业者向记者表示,“中国信登期前在信托登记、数据治理、EAST非现场检查、受益权账户开立等领域做了很多有益工作,有效降低了行业交易成本,提高了行业运行效率,受到监管的肯定。此次中国信登有望新增加托管功能和关联交易监测功能,将进一步做实中国信登的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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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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