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0-22
10月18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上交所举办了贵州省债券市场投资者恳谈会。
记者从一位机构人士处获得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当日会议上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麻绍敏、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局长凌峰、贵阳市副市长王增、遵义市委常委副市长穆叶久、贵州省副省长谭炯均出席并做了发言。此外,一些银行、券商等机构代表亦参加会议并发言交流。
会议纪要显示,麻绍敏首先介绍了贵州省债券投资相关情况。
据其介绍,就公开市场债券投资来说,截至目前,贵州省公开市场债券投资情况整体向好,全省通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打好金融风险战,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等措施,进一步壮大一批债券发行主体实力,巩固了债券兑付的经济基础。我们有信心继续保持贵州债券发行及兑付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2019 年,贵州在公开市场发行及到期兑付的债券一共是 121 支,总规模 996.7 亿元,1-9 月已兑付 720.5 亿元,还需兑付 267.2 亿。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并到期兑付的公司债 31 支,总规模 357.4 亿元。1-9 月已兑付 293.7 亿元,还需兑付 63.7 亿元。
“总体来说,我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存在兑付时间集中、兑付区域集中、兑付规模较大的问题,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券如期兑付,没有发生一例违约。”麻绍敏表示。
同时,麻绍敏指出,围绕债券发行及如期兑付,贵州省也做了一系列工作。比如在培育扶持债券发行主体方面,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的主体实力;在完善债券发行兑付配套措施方面,积极支持贵州省担保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提高担保能力,支持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提升债券发行兑付处置能力等;在协调解决债券发行兑付问题方面,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调沟通。
“对于我省公开市场债券发行兑付,我们充满信心。这份信心来自我省适度规范举债形成的有效投资,来自金融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贵州的关心支持 。”麻绍敏表示。
此外,贵阳市副市长王增、遵义市委常委副市长穆叶久在会议上分别就贵阳市和遵义市债券风险防范工作相关问题做了介绍。
王增指出,下一步要指导区域内企业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持续做好债券存续期的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的风险排查等工作;加强与相关债券机构投资者沟通协调,特别是针对含有回售等特殊条款的债券,加大与各金融机构的协调力度,采用过桥等方式多措并举,缓解我市企业的资金兑付压力等等。
穆叶久则表示,遵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债券融资资金的筹措工作,建立了债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发生任何一笔债券违约。下一步将切实履行发行人职责、建立投资者共同协调机制、建立多层次风险预防机制体系等等。
最后,谭炯总结称,我们会坚持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重大关口,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市场化、法制化、平等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加快推进投转入,盘活债务对应资产,着力化解债务风险;会进一步利用我们省级的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资本管理运作、股权运作、产业培育等方式,助力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省级债务风险化解周转金,将重点用于融资平台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积极协调市场机构参与到风险化解之中,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融资平台到期的债务进行收购重组、整体化解。对新增的企业债券,我们会加强 发行以后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加强全流程、全链条的动态监控,从而有序的推进债券违约等风险的防范化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守土有效。
针对下一步证监会贵州局的工作,凌峰则指出,继续支持贵州做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是继续做好监管规范,通过加强监管,促进发行人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支持通过发展防范风险;三是进一步加强与上交所的沟通协调,争取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设计适合贵州经济发展、贵州企业发展的债券品种。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在省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做好公司债风险建设和监督工作,积极协调,全力以赴配合省政府做好地方债券的发展工作,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风险底线,打好风险防范的攻坚战。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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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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