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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允许地方政府合法合规融资行为

更新时间:2019-09-04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的措施,带动有效投资支持补短板扩内需。将“按规定提前下达明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

会议明确了这部分新增额度,是“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按规定提前下达”的。即新增额度主要是使用在地方重大项目的建设上。该笔新增额度的使用范围,设定了五个领域之三项要求和四个禁止。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文件原文已附后(下称《通知》)。其中提出,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通知》明确,依法合规予以免责。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避免各方因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

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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