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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16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 (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
(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

 二、总体流程
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
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 账户及系统账户;

 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 案通知书》;

 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 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 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

 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 记载; 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 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 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
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 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
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 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 

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 信息披露。

 10、缴纳服务费:涉及支付服务费用的,应遵循北金所制定的相关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向北金所缴纳服务费用。 
三、开户
参与人应在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前在北金所完 成开户工作,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两种方式。 

(一)线下开户
1、开户材料清单
通过线下方式申请账户开设的参与人通过北金所官网获取开户申请表单,开户材料清单根据参与人申请开设账户业务权限
分类如下:  
(1)申请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特定
目的载体管理机构、评级机构、担保机构、信用增进机构、报价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权限所需提供的材料: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 参与主体信息表(见附件开户-1) ;  业务印鉴卡(见附件开户-2) ;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代理付息兑付确认书(发起人提供) (见附件开户-3)  北金所根据业务及合规需求提出的其他材料。 (2)申请投资者业务权限所需提供的材料: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 参与主体信息表;  业务印鉴卡;  风险揭示书(见附件开户-4) ; 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法人机构需提供);非法人管 理资产情况说明(非法人需提供);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资金托管确认书(投资人提供)(见 附件开户-5)  北金所根据业务及合规需求提出的其他材料。 (3)申请副主承销商业务权限所需提供的材料: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 参与主体信息表;
4  业务印鉴卡;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近一年经审计的年报(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需提供); 资产管理情况介绍(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需提供);证监会官网最近一期《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证券公司需提供)。  
2、开户材料递交
参与人应最迟于开户前三个工作日,将齐备的开户材料以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至北金所机构合作部。
3、账户开设
北金所机构合作部部接收上述齐备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完成开户工作,为其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见附件开户-6)《系统管理员设置通知书》(见附件开户-7)和 Ukey 等开户回执材料。
(二)线上开户
参与人可通过北金所统一参与人身份认证系统客户端填写账户开设信息、上传附件,申请账户开设。相关申请由北金所机构合作部于系统中心端进行审核。
1、账户管理
(1)账户维护  基本信息变更(如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将填好的《基 本信息变更申请单》(见附件开户-8)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盖
章后提交至北金所机构合作部。 
(2)业务权限变更、账户暂停、注销、启用等情况:将填 好的《系统账户维护申请单》(见附件开户-9)及其要求的相关
材料,盖章后提交至北金所机构合作部。 其中,账户注销服务需相关参与人已履行完成协议中约定的所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且无存续期内的债权等。
(2)系统管理员维护 将填好的《系统管理员维护申请单》(见附件开户-10)盖章后提交至北金所机构合作部。
(3)Ukey 维护  Ukey 新增、损坏、丢失、密码遗忘的,将填好的《Ukey 维护申请单》(见附件开户-11) ,盖章后提交至北金所机构合作部。
四、备案
相关机构在北金所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须在北金所备案。北金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审核,不对该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发起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发起人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备案金额与挂牌计划。
(一)备案材料与相关要求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备案登记表 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发起人须加盖公章;
2 发起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公司章程》须加盖发起人公章,有权机构决议须与公司章程相一致,有权机构决议的核心要素信息要和备案登记表一致,
标题、签发日期、签章等须合法有效;
3、募集说明书 发起人应严格按照北金所的相关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规定募集说明书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募集说明书需由发起人以及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4、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会计师签章,相关报表要求有发起人签章,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发起人公章;
5、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须在有效期内,有关数据至少更新至最近的年报,评级机构须盖章并注明日期。债项评级报告的签发日期应在所有备案材料的最后;
6、法律意见书
须有经办律师签字、律所盖章,并注明日期;
7、承销协议 协议主体、金额、费率等核心要素须准确无误,须有发起人和主承销商盖章、有权签字人签章,并注明日期;

 8、信托合同(如有) 加盖委托人、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

 9、资产服务协议(如有) 加盖各个参与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0、资金监管协议(如有) 加盖各个参与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1、资金保管协议(如有) 加盖各个参与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2、资产尽调报告(如有) 须有经办律师签字、律所盖章。

 13、信用增进相关文件(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增进机构相关文件参照发起人要求。 (2)有权机构决议与信用增进机构内控制度一致。 (3)信用增进函,标题、签发日期、签章等合法有效。标题 可为担保函、信用增进函等,按照担保法的要求明确相关要素。(4)如为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相关合同签署方签章合 法有效,并注明日期。

 14、资产服务协议(如有) 加盖各个参与方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 

15、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意见反馈
1、接受备案
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通过主承销商向发起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备案-1) ,备案有效期两年。发起人可以在有效期内多次挂牌,自主安排挂牌计划。
2、补正材料
备案文件形式不完备的,北金所将通过综合业务平台系统将复评意见反馈至主承销商,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发起人放弃本次备案,北金所以合理方式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起人。 备案过程中,发起人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及时更新有关备案文件。
(三)备案材料提交
发起人须通过主承销商在对应客户端上传相关备案材料及反馈意见的回函。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系统上传备案材料时,主承销商可通过邮件发送备案材料扫描件,并附《委托北金所上传相关文件的申请表》(见附件备案-2),原件材料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寄送北金所。
五、挂牌准备 发起人在正式挂牌前,应按照本指南,开展挂牌准备工作。
(一)挂牌准备阶段材料提交 发起人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见附件挂牌准备-1)、《重大(重要)事项排查结果的说明》(见附件挂牌准备-2)、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1)等文件。
(二)材料相关要求
发起人、挂牌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应在《应收账如有则需披露,下同。 款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加盖印章;
(三)挂牌准备阶段材料审核
1、审核披露材料
北金所对挂牌准备阶段信披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审核不通过,挂牌管理人根据北金所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
2、修改披露材料
挂牌管理人根据运营服务部反馈的挂牌信息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
3、审核通过
北金所审核通过后,挂牌管理人需在挂牌日前两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披露发布工作。
六、挂牌
相关机构开展挂牌业务的,应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案有效期内与北金所运营服务部联系,并按照本指南开展挂牌工作,北金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提供相应服务及支持。
(一)挂牌期信息披露
1、披露内容及时间要求
(1)不晚于起息后次一工作日,披露《(名称)X 年度第 X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结果》 (见附件挂牌-1) 。
(2)如挂牌管理人在申购阶段需要延长申购时间或调整利率区间,披露主体应及时披露《X(产品名称)申购时间延迟公告》(见附件挂牌-2)或《关于调整 X(产品名称)利率区间的说明》(见附件挂牌-3) 。
(3)如出现取消挂牌的情况,披露主体应及时披露《关于XX(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产品全称)取消挂牌的公告》(见附件挂牌-4) 。
2、披露范围
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操作,如募集说明书中无专门约定,则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范围表》(见附件挂牌-5)进行分层定向信息披露。
3、提交方式
(1)系统线上办理。发起人、发行载体、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挂牌管理人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披露主体”)应通过系统创建披露申请:包括选择公告类别及披露范围、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披露文件附件(不可修改的盖章版 PDF 格式)后提交披露。
(2)线下业务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系统进行信息披露时,披露主体可申请线下业务办理,披露主体请将披露文件(不可修改的盖章版 PDF 格式)、委托北金所代为披露情况说明及联系方式按照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北金所信息披露专用邮箱(zrxxpl@cfae.cn)电话确认,由北金所代为进行披露操作。
4、披露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系统查询定向披露信息。
5、已披露信息变更 披露主体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披露的文件应在系统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二)挂牌前产品信息补录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应按照北金所相关要求完成挂牌前准备工作,具体如下:
1、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于挂牌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填写补录产品信息,产品信息内容应与信息披露挂牌文件《募集说明书》中的挂牌条款保持一致;
 2、挂牌管理人补录产品信息后,可通过系统向参与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进行询价操作,也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三)申购、定价、配售
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相关机构请在系统进行如下操作:

 1、投资者提交申购要约 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向挂牌管理人提交申购要约。在挂牌管理人进行定价配售操作前投资者可以与挂牌管理人协商撤销申购要约。
2、挂牌管理人管理申购要约
申购时间截止后,挂牌管理人须确定投资者申购要约的提交情况。挂牌管理人应谨遵申购说明并严格遵守。
3、挂牌管理人确定挂牌利率(或价格、利差) 挂牌管理人按照《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定价原则确定挂牌利率(或价格、利差)。
4、挂牌管理人确定配售结果及投资者缴款金额 挂牌管理人按照《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配售原则确定配售结果,同时应确定投资者缴款金额。 如挂牌管理人需要调整配售结果,应说明具体调整原因。当同一机构的多个账户获配时,挂牌管理人应确定各账户具体配售情况。
5、挂牌管理人打印相关文档 挂牌管理人可在定价配售完成后生成并打印《挂牌基本信息表》(见附件挂牌-6)、 《定价配售结果确认单》(见附件挂牌-7) 、《缴款通知及挂牌业务资金划转单》(见附件挂牌-8)、《挂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挂牌-9)及《产品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见附件挂牌-10) 、《(名称)X 年度第 X 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结果》等制式文本。
6、挂牌管理人延长申购时间或调整申购价位区间 如挂牌管理人在申购阶段需要延长申购时间或调整申购价位区间,应及时披露《X(产品名称)申购时间延迟公告》或《关于调整 X(产品名称)利率区间的说明》 。
(四)线下业务办理 

相关机构如遇如下特殊情况,可委托北金所进行线下业务办理。 若相关机构暂时无法使用系统开展业务,须在开展相应业务节点前向北金所提交申请。相关机构应根据具体事项提交线下业务申请,并填制对应业务凭单(加盖预留印鉴):《挂牌基本信息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申购要约线下业务凭单》(见附件挂牌-11)、《定价配售结果确认单》、《缴款通知及挂牌业务资金划转单》、《挂牌款到账确认书》、《产品利息和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及《(名称)X 年度第 X 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结果》。
七、转让
北金所为投资者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线上线下转让服务、信息记载变更等,线上转让服务包括基于系统的转受让需求展示、转让成交意向新增和受让成交意向确认;线下服务包括需求匹配、转让成交、受托代理等。申请在北金所开展转让业务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应先在北金所完成信息记载。在转让阶段,相关机构应按照本指南开展业务,北金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提供相应服务及支持。
(一)线上转让服务
1、需求展示
具有转让或受让需求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可通过系统发布转受让需求。转受让投资者可登陆系统,选择转受让管理服务,通过点击转受让需求新增,根据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要素项后提交,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将对转受让需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该需求信息将显示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 已提交审核的需求信息,发起投资者不能自行删除,但可通过北金所运营服务部进行删除。
2、转让操作
(1)线下沟通
投资者通过查看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显示的转受让需求,选择感兴趣的债权融资计划转受让信息,与潜在交易对手进行线下沟通。
(2)转让成交意向新增 转受让双方经沟通对转让产品及成交价格、条件等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由转让方在系统点击新增转让成交意向,并填报成交意向页面的各项要素后点击提交,则成交意向转至受让方。
(3)成交意向确认 受让方可通过系统复核受让成交意向信息,复核成交意向各要素项无误后,填写受让方账户信息等,并点击确认完成成交意向确认;如复核有误的,受让方可退回成交意向。
3、成交 经转受让双方确认通过的债权融资计划产品,系统将自动生成《成交单》(见附件转让-1)和《转让业务资金划转单》(见附件转让-2)进行后续流程,转受让双方需在系统内下载生成的《转让业务资金划转单》并分别加盖在北金所的预留印鉴后扫描上传双方加盖预留印鉴的《转让业务资金划转单》为资金划转指令。 
(二)线下转让服务
当投资者由于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账户出现问题,无法进行转受让需求线上操作时,投资者可联系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并以邮件、传真(加盖公章)等方式明确委托意向,则北金所运营服务部代为操作发布转受让需求及进行需求匹配。 当转让方由于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出现系统问题,无法进行转让意向的线上操作时,投资者可联系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并以邮件、传真(加盖公章)等方式明确委托意向,则北金所运营服务部通过线下流程进行转让材料接收、信息确认,完成转让成交。 
1、需求匹配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在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不能交易,且转让方的转让需求需满足账户金额大于转让金额。转受让投资者在提交转受让需求后,可在工作时间委托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对需求信息进行修改和撤销。根据需求信息,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需求匹配。
2、协商转让
(1)线下沟通
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将向满足需求匹配的转受让双方提供联系方式,转受让双方可对转让产品及要素进行线下沟通。
(2)签订《转让意向》
1)转受让双方经沟通敲定转让产品及要素后,登入北金所网站下载并填写《转让意向单》( 见附件转让-3) ;
2)转受让双方签署《转让意向》(一式三份)并加盖预留印鉴,转受让双方各执一份,将另一份的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并电话或邮件确认,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寄出(转受让双方应确保填写资金账号与北金所预留账号一致)。
3)成交日及交割日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约定,交割日应不早于成交日次一工作日。转受让双方应不迟于成交日前的两个工作日将《转让意向》提交至北金所运营服务部。
3、接收转让材料 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对转受让双方提交的《转让意向单》内容的形式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于内容完整、格式准确且加盖转受让双方预留印鉴的《转让意向单》予以接收,否则予以退回。
4、信息校验
(1)开户信息校验
北金所运营服务部接收到转受让双方《转让意向单》后对转受让双方是否已在系统开户进行确认并对转受让双方资金账号是否与账户名称匹配进行校验。
(2)产品金额校验
开户信息校验通过后,北金所根据《转让意向单》校验转让方持有人账户内的产品份额是够充足,并对转让是否会导致该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超过 200 人进行确认。

 5、成交 上述校验确认通过的,北金所运营服务打印《成交单》及《转让业务资金划转单》并加盖公司业务公章后交付给转受让双方。校验不通过的,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将告知转受让双方转让失败及原因。转受让双方收到《转让业务资金划转单》后应加盖预留印鉴并于交割日下午 14:00 前将扫描件以邮件形式提交至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并电话确认,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寄出。
(三)变更信息记载
完成资金划转后,北金所将于交割日办理变更信息记载,转受让双方如需《信息记载变更确认单》(见附件转让-4)可联系北金所运营服务部。若资金划转反馈失败,北金所运营服务部将通知转受让双方。
八、信息记载
(一)信息记载账户开户
发起人及投资者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并申请开立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参与人账户时,由北金所为其自动开立信息记载账户,信息记载账户名称及信息记载账号在《开户通知书》中显示。该账户用于记载发起人和投资者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产品情况。
(二)初始信息记载 挂牌缴款成功后,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对系统中 生成的《挂牌款到账确认书》信息进行确认后填写《产品利息和
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并分别加盖预留印鉴。挂牌管理人应在缴款日将上述材料的扫描件上传系统或发送至北金所信息记载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利息计算参考《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利息资金计算说明》(见附件信息记载-1)。 北金所根据挂牌结果、挂牌款到账情况等信息办理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初始信息记载,并根据需要向发起人及投资者出具信息记载证明。对于缴款日 17:00 前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账情况及付息兑付计划等文件的产品,北金所于当日办理初始信息记载;对于缴款截止日 17:00 后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账情况及付息兑付计划文件的,北金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初始信息记载。
(三)变更信息记载
北金所完成资金划转后将依据转让凭证办理变更信息记载业务,转让双方如需《信息记载确认单》(见附件信息记载-2)可联系北金所。若资金划转反馈失败,北金所将通知转让双方。
(四)注销信息记载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北 金所根据兑付结果进行全部或部分注销信息记载。发起人/特定 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次日可通过邮件方式向北金所运营服务部申请查询获取《信息记载确认单》。 

(五)信息记载账户余额查询 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可通过《询证函》 (见附件信息记载-3)等方式向北金所申请查询自身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产品金额的持有情况,北金所将根据申请出具《账户信息记载表》电子版或原件。
(六)特殊情形下的初始信息记载
特殊情况下如相关机构不通过北金所开展挂牌准备、申购、定价配售、挂牌资金划转环节,挂牌管理人应不晚于缴款日日终向北金所运营服务部提交如下材料:
1、《挂牌基本信息表》(加盖挂牌管理人预留印鉴);
2、《定价配售结果确认单》(加盖挂牌管理人预留印鉴,并确保获配投资者的数量不超过 200 人);
3、 《挂牌款到账确认书》 (加盖发起人、发行载体预留印鉴)
4、《产品利息和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加盖发起人、发行载体预留印鉴);
其中挂牌管理人在填写《挂牌基本信息表》时应注意选择北金所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账户信息,该账户是以北金所名义开 立,用于接收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划付的付息付资 金,该账户一经确认在本产品挂牌及存续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为保障业务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可在上述材料原件寄出的同时将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北金所指定邮箱并电话确认,北金所据此办理初始信息记载。
九、代理付息兑付
(一)付息兑付 在产品存续期内,北金所根据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 构委托办理产品的收益分配及兑付本息。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 管理机构应配合北金所于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付息/兑付日前完成代理付息兑付准备工作。 1、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接收利息资金划转通知 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于付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接收北金所发行部运营服务部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的《发起人/发 行载体利息/本金资金划转通知书》 (见附件代理付息兑付-1),如 存在疑问请联系北金所运营服务部。 2、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划拨利息款项 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根据《发起人/发行载体利息/ 本金资金划转通知书》中的信息将应付利息/本金资金划至北金所指定账户,并确保于付息/兑付日前一工作日中午 15:00 前到账,办理划款时,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并注明付息兑付业务编号及产品简称。
3、北金所代理付息兑付
北金所根据付息/兑付日前一工作日日终的产品持仓情况计 算投资者应收利息/本金,在发起人/发行载体当期应付利息/本 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在付息/兑付日 17:15 前将利息划向投资者资金托管账户,具体到账结果按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为准。付息兑付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实际支付日顺延至次一工作日。
 4、北金所注销信息记载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北金所根据兑付结果进行全部或部分注销信息记载。发起人次日可通过邮件方式向北金所申请查询获取《信息记载确认单》。 5、发起人/发行载体接收付息兑付结果 付息/兑付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 构接收北金所运营服务部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的《发起人/发行载 体利息/本金资金划转成功通知书》(见附件代理付息兑付-2),如 存在疑问请联系北金所。
7、浮息债调息处理
当浮动利率产品在存续期内触发利率调整条件时,发起人请于利率调整生效日提交更新的《产品利息和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更新内容应包含当前利率下后续的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
(二)行权
北金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发起人和投资者提供行权服务,包括发起人赎回选择权、发起人利率调整选择权、发起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1、发起人赎回选择权 发起人赎回选择权即发起人在产品存续期内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付息日有权对投资者持有的当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全部或部分赎回。如发起人选择执行赎回权,按如下流程进行操作:
(1)发起人行权信息披露 发起人请于行权日前十五个工作日披露赎回权行使公告。
(2)发起人更新付息兑付计划
发起人请于行权日前十个工作日提交更新的《产品利息和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若发起人选择全部赎回,更新内容应包含当次行权的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若发起人选择部分赎
回,更新内容应包含当次部分行权的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及后续的利息资金划转计划等内容;若发起人选择不行权,更新内容应包含后续的利息资金划转计划。
(3)行权产品的付息兑付
行权日前五个工作日,发起人接收北金所运营服务部通过 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的《发起人/发行载体利息/本金资金划转通 知书》,后续行权产品的付息兑付工作按照代理付息兑付的相关规定开展。 2、发起人利率调整选择权 发起人利率调整选择权即发起人在产品存续期内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付息日有权对产品的利率进行重置。如发起人选择执行利率调整权,请提前一个月披露行权公告,并于行权日前提交更新的《产品利息和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更新内容应包含当次部分行权的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及行权后的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等内容。 3、发起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 发起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即发起人在产品存续期内有权将当期利息延期至下一付息日支付。如发起人选择执行递延支付利息权,请提前一个月披露行权公告,并于本次递延支付利息的付息日前十个工作日提交更新的《产品利息和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更新内容应包含将本次利息资金划转计划标注为“递延”及下一付息日的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等内容。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内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付息日有权将持有的当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如投资人选择执行回售权,按如下流程进行操作:
(1)发起人行权信息披露
发起人请于行权日前十五个工作日披露投资者回售权行使公告。
(2)投资者行权申请
投资者回售权的行权申请期为行权日前第十至第九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可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回售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代理付息兑
付-3)。为便于回售成功,投资人应确保拟回售的产品在该回售申请截止日足额。
(3)北金所执行金额冻结
投资者回售权的金额冻结期为自行权申请日起至行权日止。申请行权的投资者持有的拟行权金额将被北金所执行冻结,被冻结的行权金额不得转让。
(4)发起人更新付息兑付计划
行权申请期后,北金所将行权信息汇总发送给发起人。发起人收到行权信息后,根据行权具体情况更新《产品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并在不晚于行权日前六个工作日将更新的
《产品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发送至北金所。更新内容应包含当次行权的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及后续的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等内容。
(5)行权产品的付息兑付
行权日前五个工作日,发起人接收北金所运营服务部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的《发起人/发行载体利息/本金资金划转通知书》,后续行权产品的兑付工作按照代理付息兑付的相关规
定开展。
(三)其他
因持有人会议决议导致产品提前赎回、利率调整、变更付息兑付计划等情况,融资人应于最近一次付息兑付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向北金所提交情况说明及更新后的《产品利息及本金资金划转计划表》。
十、资金划转
(一)挂牌资金划转
为确保挂牌资金的顺利结算,挂牌管理人与投资者应按要求及时提交资金划款申请,同时投资者应在资金托管账户准备足额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挂牌管理人出具缴款通知
定价配售完成后,挂牌管理人将《缴款通知及挂牌业务资金划转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发送至获配的投资者。
2、投资者接收缴款通知
投资者接收挂牌管理人发送的《缴款通知及挂牌业务资金划转单》后,对获配数量和应缴金额进行确认,如有疑问请联系挂牌管理人或北金所。
3、挂牌管理人提交资金划转单
挂牌管理人应于挂牌缴款日提前两小时向北金所提交加盖挂牌管理人、投资者双方预留印鉴的《缴款通知及挂牌业务资金划转单》,将扫描件通过系统上传或邮件发送至北金所资金结算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寄出。
4、投资者准备资金
为确保挂牌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到募集资金,获配投资者应在结算账户中提前备足申购资金,并为银行留足至少一小时的划款时间。
5、资金结算
投资者申购资金足额时,北金所根据《缴款通知及挂牌业务资金划转单》委托银行将申购资金划至挂牌管理人结算账户。
6、挂牌管理人收集募集资金
挂牌资金结算完成后,北金所将资金划转至挂牌管理人开户时预留的募集资金汇出汇路中,由挂牌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发起人 /发行载体账户。 7、发起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确认挂牌款项到账 发起人/发行载体挂牌款已到账,并向北金所提交《挂牌款到 账确认书》 。
(二)转让资金划转
为确保转让资金的顺利结算,转让双方应按如下要求及时提交资金划款申请,同时买方应在资金托管账户准备足额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转让双方提交资金划转单 转让双方应于交割日提前两小时将加盖预留印鉴的《转让业务资金划转单》扫描件以邮件形式提交至北金所并电话确认,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寄出。
2、买方准备资金 买方应确保交割日在资金托管账户中备足足额转让结算资金,并为托管银行留足至少一小时的划款时间。
3、资金结算 买方资金托管账户结算资金足额时,北金所根据《转让业务资金划转单》委托托管银行将转让资金划至卖方资金托管账户。
4、卖方资金提取 转让资金结算完成后,北金所将资金划转至卖方开户时预留的投资资金汇出汇路中。
(三)其他资金划转
1、账户及账务查询
开立资金托管账户的相关机构可向北金所申请查询、核对托管资金账户信息、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2、托管资金划入
为确保挂牌、转让等业务资金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机构应提前备足结算资金,并为托管银行留足至少一小时的划款时间。
3、资金结算
北金所依据相关业务规则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结算申请,委托托管银行在资金托管账户之间办理挂牌、转让、付息兑付等业务资金的结算。
4、托管资金提取 如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申请提取其托管账户资金时,请填写《托管资金提款申请》(见附件资金划转-1)后加盖预留印鉴,并于提款日 14:00 前将扫描件邮件方式发送至北金所资金结算专用邮箱,北金所将依据申请委托托管银行将资金划至申请人的托管资金汇出汇路账户中。
5、资金退汇 资金退汇是指市场参与机构需要将汇入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原路退回至汇出银行账户的情形。如遇上述情形,北金所将根据具体申请协助办理。
十一、存续期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流程
1、系统线上披露及查询
发起人、发行载体、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挂牌管理人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披露主体”)应通过系统创建披露申请:包括选择披露类别及披露范围、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披露文件附件(不可修改的盖章版 PDF 格式)后提交披露。 投资者可通过系统查询定向披露信息。
2、线下业务办理
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系统进行信息披露时,披露主体可申请线下业务办理,披露主体请将披露文件(不可修改的盖章版 PDF格式)、委托北金所代为披露情况说明及联系方式按照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北金所信息披露专用邮箱(zrxxpl@cfae.cn)并电话确认,由北金所运营服务部代为进行披露操作。
(二)信息披露要求
1、存续期信息披露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发起人须在每年 4 月 30日前按时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披露第一季度、上半年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起人/发行载体/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应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须在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关于 X(公司全称)名称变更公告》(见附件信息披露-1)、《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及其他信息;若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须按照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则,及时披露持有人会议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时间超过当日 17:00 时于次一工作日 9:00 时后进行受理。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 资产运营报告: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发行载
体应在每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收益支付日的前三个工作日 向投资者定向披露资产运营报告;在每年 4 月 30 日、8 月 31 日前分别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和半年度资产运营公告;对于挂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当年度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不编制半年度资产运 营报告;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 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特定目的
载体管理机构、发起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北金所报告;
 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披露主体应当按时披露定期财务信息。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于上述规定披露时间前披露延期披露公告,但披露延期披露公告不代表按期披露财务信息义务的豁免。
2、本息资金划转披露
本息资金划转至少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名称) X 年度第 X 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X 年付息/兑付公告》(见附件信息披露2);担保义务履行情况(如有)。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 预计无法按期足额划转本息资金时,应及时披露本息资金划转特 别风险提示信息;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未按期足额划 转本息资金时,应及时披露未按期或延期本息资金划转信息。
3、行权相关信息披露
如含权产品行权相关条款的,应于产品行权日前一个月披露《X(产品名称)发起人赎回选择权行权说明》(见附件信息披露-3)。可能影响发起人偿债能力或影响投资者做出相关投资决策的其他存续期信息,披露主体均应依据本指南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范围
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操作,如募集说明书中无专门约定,则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范围表》进行分层定向信息披露。  
(四)已披露信息变更
披露主体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应同时提交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文件应在系统客户端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十二、缴纳服务费
涉及支付服务费用的,应遵循北金所制定的相关服务费收费 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向北金所缴纳服务费用。
十三、其他
(一)参与人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北金所联系(见附件联系人) 。
(二)参与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可按照北金所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北金所所有。
 

联系方式

管理总部:南京市西城路300号君泰国际A幢15-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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