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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财富:发改委-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新规解读

更新时间:2019-06-14

今日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在与业内各方交流之后,以下是本公众号对新规的初步解读:

一、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解读:所有企业不管是境内主体还是境外SPV发行外债,均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外债备案登记。

二、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解读:无重大影响,申请发改委备案登记时提交真实性承诺函即可。

三、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解读:新设立的地方国企不得申请外债备案登记。

四、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解读:与发改外资〔2018〕706号文无本质区别。

五、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解读:城投平台发行外债的资金用途被限。

六、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总体来看666号文中影响比较大的是第一条和第五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所有企业发行外债均需向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而2044号文规定的是1年期以上的债务工具才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如果把666号文当作基于2044号文基础上的规定,则可认为1年期以下的外债仍不需进行备案登记。但如果把666号文当作2044号文的补充,则可理解成所有期限的外债均需进行备案登记。具体如何认定,还需等待官方的解读。

第五条明确限制了城投平台发行外债的资金用途,从这条我们可以推断出对于城投企业来说:

  • 不能新发外债

  • 续发规模不得超过还债规模

  • 不能借用中长期外债来归还一年期以内的短债

城投境外债是否要凉了?笔者觉得未必。

一是各地对城投的认定标准不一,很多看似是城投的企业其实并不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单上。

二是既然不能用长债来归还短债,这几年城投企业发行的1年期以下的外债该如何偿还?笔者相信这里也会留出一定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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