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14
今日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在与业内各方交流之后,以下是本公众号对新规的初步解读:
一、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解读:所有企业不管是境内主体还是境外SPV发行外债,均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外债备案登记。
二、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解读:无重大影响,申请发改委备案登记时提交真实性承诺函即可。
三、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解读:新设立的地方国企不得申请外债备案登记。
四、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解读:与发改外资〔2018〕706号文无本质区别。
五、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解读:城投平台发行外债的资金用途被限。
六、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总体来看666号文中影响比较大的是第一条和第五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所有企业发行外债均需向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而2044号文规定的是1年期以上的债务工具才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如果把666号文当作基于2044号文基础上的规定,则可认为1年期以下的外债仍不需进行备案登记。但如果把666号文当作2044号文的补充,则可理解成所有期限的外债均需进行备案登记。具体如何认定,还需等待官方的解读。
第五条明确限制了城投平台发行外债的资金用途,从这条我们可以推断出对于城投企业来说:
不能新发外债
续发规模不得超过还债规模
不能借用中长期外债来归还一年期以内的短债
城投境外债是否要凉了?笔者觉得未必。
一是各地对城投的认定标准不一,很多看似是城投的企业其实并不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单上。
二是既然不能用长债来归还短债,这几年城投企业发行的1年期以下的外债该如何偿还?笔者相信这里也会留出一定的操作空间。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 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 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 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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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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