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6-05
新形势下地方政府合规筹资模式有哪些?
1、争取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项目自求平衡债券。
2、平台转型,做大做强城投,发挥城投的作用,发挥城投互相引流的作用(这句要仔细读)。
3、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运用好发改系统各类债券和融资工具。
4、合理规划项目,合理确定资金性质,合规设计“专项债+银行贷款”模式筹资。
5、合规运用PPP模式。不适合PPP模式的项目主动退库,腾出额度用于合适的项目。2015年我们就是这个意见。合规的融资模式有很多,不是只有PPP,无谓的包装最后还是要回归本源。
6、运用好特许经营模式。几年的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应全面理解投融资改革,实事求是运用狭义PPP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
7、有限、合适的范围内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2016年初,我们首先发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出了9大风险及12项风控措施。被市场关注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被滥用。87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叫停;棚改也在住建55号文后叫停。但部分真实的购买服务以及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以及3年期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仍有操作空间。
8、以改进型ABO模式,结合政府有限支持,实现企业市场化融资。ABO是授权建设运营,坊间多有对ABO望文生义的理解和使用,其合规性难以保证。ABO有其适用局限,改进型更能满足合规要求。为避免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被滥用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此后未在公开媒体宣导ABO模式。
9、综合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政府间接支持等理念,实现合规F+EPC模式。合规的F+EPC不是施工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
10、其他符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的模式。政府可合规给给企业资金支持。
11、合理确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以及对于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政府与社会投资者采用股权合作方式,政府少分红或不分红,提高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为本地建设和发展引入资金。引入社会投资者,不一定都采用狭义PPP模式。
13、合理合规配置各类资源,提供土地使用,赋予专营地位等,使项目具有可融资性。做好区域跨行业跨平台跨所有制的投融资规划。
14、挖掘、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商业价值。基础设施的建设要考虑市场需求,增加商业用途。即使是欠发达地区,只要当地有人民,哪怕人民社保也靠转移支付,只要能把人民的消费留下来,就是很大的功绩。
15、设立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担保公司,利用好市场化的担保、增信工具。
16、盘活存量资产的融资。TOT、ROT、TOO,转让股权、转让经营权、引入投资者等。
17、以未来收益为支持的融资。资产证券化,ABS、ABN、REITs等。
18、深刻分析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市场潜力,规划具有市场吸引力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和产业导入。金融机构可利用全系统的产业分析和客户资源予以协助。
19、以土地开发的终端产出(房屋销售或租赁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开发的符合商业逻辑的、注意全产业链各个环节合规的融资模式。此模式应关注终端产出的市场需求。
20、运用好上市和非上市两种资源,投贷结合,放大融资价值。
21、分析中央补短板、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项政策,了解投资重点,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
22、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平衡政策,做好土地资源保护,并获取资金。
23、利用好乡村振兴政策和农村土地流转、三权改革等政策,通过打通农村居民融资,返哺公共项目。
24、结合两类国资改革,优化产业、企业、资源、资产组合,扩大融资能力。
25、规划好本地的资源条件、招商能力、融资方式,深刻国家理解政策,合理配置项目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商业属性,综合运用政府投资、商业开发、广义政企合作等方式,并考虑资金的滚动可接续性,系统筹划区域投融资活动,获得可持续的健康的最大化发展。
以上25条,是我们多年来对于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的建言。未来,我们希望有关各方继续不忘初心,实事求是,行稳致远。
作者:ITTC研究员 来源:信贷白话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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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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