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4-26
我们在某网站看到这样一张宣传图,写着信托投资门槛高,收益低,期限长;而与之对比的政府债/私募债/定向融资计划则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期限短。政府债顾名思义是借给地方政府的钱,那是不是政府债/定融更有投资价值呢?今天就这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做一个全面的解释,为您答疑解惑。
一首先是产品性质不同
先厘清几个基本的概念。定向融资工具指的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而私募债是指以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公司债券。当定融或私募债的融资主体为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投资平台或大型国企时,市场就把该类产品称为政府债。
而信托产品则是指信托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发行、管理的一类金融投资产品。信托按可分为主动型/通道型、单一型/集合型信托产品;按照资金投向不同,也可分为债权类、权益类、融资租赁类、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等。目前个人投资者主要接触的是债权类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二。交易场所和管理方不同
目前大部分政府债都是通过金交所发行。因此大家有必要了解下什么是金交所。
根据交易标的种类,我国有几大类交易场所,分别是证券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以及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金交所”是为金融产品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服务的场所。2010年,为了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处理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不良资产交易问题的金交所应运而生。按照当时设置初衷,金交所主要用于处置省内金融资产。
从概念上即可明确,金交所仅仅是一个撮合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的“交易场所”,并不是金融机构;这和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担任的【管理人】【金融机构】角色完全不同。概括地说,管理人要负责前期的尽调、项目风控、项目运营跟进、贷后管理等;而交易场所只需要保证“流程合规”,主要目的是撮合双方交易。
从交易流程环节也可以看出二者不同,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需要打款至信托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对公募集账户,项目成立时信托公司把款项从募集账户统一转账至放款账户并放贷给融资方;资金汇款时也是相反步骤。而【政府债/定融】则是投资者直接打款至融资方对公账户,二者直接形成借贷关系,金交所不承担管理责任。
三、监管机构不同
不同级别的监管机构对应的其实是管理方失职的成本,例如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由银保监会监管,全国只有68家,牌照价格近百亿;而私募基金公司全国有两万多家,注册制而非审批制;那么信托公司在违规、失职后面临的损失就更大,而且由于数量有限,监管部门也就可能监管得更全面。因此,理论上,信托公司跑路、倒闭的风险几乎没有;而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的新闻就比比皆是。
那么,【政府债/定融】中金交所的监管由谁负责呢?
首先要理解的一点是,金交所是【交易场所】,而非【金融机构】。因此,对金交所的监管也不在一行三会的范围内。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金融资产交易场所70多家。这些金交所一般由省政府批准设立,业务上由地方金融办管理。对金交所业务合规性的监管实际上仍然在探索中,根据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部分金交所实质上已成为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的全牌照金融机构,几乎将“保险、信贷、黄金”外可以产生现金流收益的资产都纳入了交易范围,演化为影子银行。
2018年12月1日,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局长李至斌强调,摸排显示金交所问题依然严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审慎批设新的交易场所,切实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基本政策是一个省一家金融资产交易所。这意味着接下来可能会有一些金交所面临整改、合并甚至关停的处境。
无论是信托,还是定向融资、政府债,都属于非保本型投资,意味着项目理论上都有违约的可能。那么,万一项目违约后,信托产品和定融产品,投资者会面临怎样的解决方案呢?
大体来说,信托产品违约后,由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与融资方交涉,进行处理抵押物、寻求担保代偿、发起诉讼等行为,为投资者减少损失保全资产。行业数据显示,目前大部分信托在延期数月至半年内能够得到解决。
而定向融资产品/政府债违约后,由于是投资者和融资方直接形成债权关系,金交所对违约不承担管理责任。因此,投资者维权大多是通过销售渠道或者直接通过诉讼等渠道和融资方直接交涉。目前实际违约案例中,尚无比较成熟和明确的处理流程。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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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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