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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研究:信托产品常见的产品设立流程

更新时间:2019-04-06

信托产品由于底层资产的非标属性,以及融资方或委托人的个性化要求,使得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设计相对复杂、业务链条长,且非标业务多为场外、协商开展,无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外部评级要求,导致信托产品存在交易结构复杂和融资主体透明度低的特点。其实信托业务的基本流程很简单,通常如下面所描述

1.产品立项

信托产品立项是在前期广泛的项目调研的基础上,业务承办部门就拟受托承办的信托项目确定产品框架,撰写立项报告,同时对该产品的销售、营销进行可行性分析,撰写可行性报告,并首先在部门内部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

部门内部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司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营销、运营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提出积极的建议,尤其对项目运作管理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在各部门完成初步评估通过后,正式在公司内部进行批准立项。同时,公司可以与客户签订投资协议书、保密协议等意向性文件。

2.尽职调查

在信托项目各方当事人初步形成合作意向后,信托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程序的规定,亲自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委托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系列活动,就可行性、合法性、风险性等事项进行仔细评估,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是以信托目的为导向的,以交易结构为基础的,致力于发现问题、发现价值、核实信息,确保信托目的合法的过程。通常情况下,由于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和信托目的存在不同,调查对象所处行业、环境和自身情况的千差万别,信托业务部门开展尽职调查的内容、范围、深度、流程和标准也会不尽相同。

3.内部评审

信托产品通过简单评估和尽职调查后,就会进入信托产品报审阶段。在前期广泛沟通的基础上,信托业务部门会就拟受托承办的信托项目确定产品框架,撰写完备的可行性报告,同时对该信托产品的风控、销售、运营等方面进行基本落实。

在信托产品报审阶段,由合规部门对信托产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产品合规意见;由风险管理部门对项目风险进行预评估,并出具风险控制意见。

在通常情况下,经过风控部门和合规部门的确认后,信托业务部门会向项目评审小组提交报审材料,报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报告、信托产品方案、产品营销方案等。

信托业务部门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项目评审小组则着重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产品的风险性,对项目经营风险和受托人管理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对可能发生的运营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信托业务部门据此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4.文件制作与事前报告

信托公司在正式设立信托产品前,如果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需要提出申请的,还应当依法向监管机构或信托项目涉及的其他主管机构进行报告、申请,并获得相关的批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信托产品不得设立。对于信托产品而言,信托公司需在信托产品设立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相关的报备手续。

5.账户开立与合同管理

由于信托财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运作,在通常情况下,信托账户都包括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外部账户又可划分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信托合同管理是进行客户服务的基础,也是妥善运营信托的前提。信托公司要及时录入信托合同的相关信息,确定基本要素,辨别客户来源,分析客户特征,完善客户信息,为后续客户跟踪服务创造条件。此外,信托公司还需要完成办理抵质押手续和公证、再次核查重要信息、聘用信托执行经理等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6.产品推介与募集

信托公司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推介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会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信托产品推介通常采取直接销售方式或代理销售方式。采取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在推介完成后,信托公司要根据信托专户资金的到账情况,核对资金到账信息与信托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办理资金勾兑和合同确认事宜,如不匹配还需要进行相关催缴和退款。

7.产品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将信托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信托产品成功设立后,信托公司还需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相关资料的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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