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29
3月29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三个文件,规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在去年10月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后,这是落实“资管新规”的又一细则,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协会制定了新的规范要求。
为了统一规范契约型私募资管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协会研究制定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据了解,新的合同规范指引将在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万亿级别的证券、期货、基金及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领域将迎来新的局面。
此次新规分别针对契约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进行具体规定,内容非常详实,包括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资金募集,产品成立备案,资管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到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的登记、资管计划的投资、投资顾问、信息披露、投资经理变更、收益分配等。
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华南某券商资管机构产品总监表示,此次新规的发布有利于在资管新规后大家合同在内容上、形式上的统一,明确管理人、托管人责任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主要是对资管新规的具体落实,是统一持牌资管机构产品的法律文本,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合同当事人同意可以设计份额持有人大会,还有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为固定数值,也很重要。”
华北某券商资管部门总经理也表示,新规是对以前资管合同要求的完善,精神都是按照资管新规来的,是对资管新规及其操作细则的细化。
记者总结了20条要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1、在投资者义务方面,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2、在管理人义务方面,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其中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说明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
6、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7、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8、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特别说明:
(1)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应当穿透披露具体投资标的,暂未确定具体投资标的的,应当约定披露方式及时限。
(2)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进行特别揭示。
9、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为固定数值。
10、详细订明因发生以下事项需要变更合同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11、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管理人应就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面临的特定风险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
1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3、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4、单一资管计划列明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5、订明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
16、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同时,列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列明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及最近三年是否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从管理人声明与承诺、风险揭示、投资者声明等方面详细规定了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记者也简单总结了几个点。
17、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18、资管计划存在未托管、委托募集、外包事项、聘请投资顾问、份额转让、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未在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等所涉风险,应该特别揭示。
19、如果集合资管计划发生募集失败,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0、投资者声明包含13项内容,包括强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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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并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 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如有怀疑, 请咨询按中国内地法规注册的专业分析师的意见, 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并符合您的投资目标。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 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 否则由投资者白行承担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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