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9月19日,《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下称《指引》)发布,这是信托业内首次推出的规范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
据记者了解,正式下发的《指引》共十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指引涵盖了信托业务整个流程,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营销、推介、信息披露等融入了资管新规的最新要求,体现最新的监管方向,有利于加强信托业务规范性操作。”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称。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指引的出台,首先,使得信托的法律法规体系更趋完善;其次指引明确了受托人尽职标准,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再次它为资管新规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落地实施奠定了基础。
为了保证指引的贯彻执行,若出现违反指引的行为,信托业协会可根据其情节,给予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同时,有权将有关处理情况抄报监管部门,并建议其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指引》制定工作自2015年7月开始,至2017年末,《指引》由信托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提请全员大会审议。从开始制定至目前落地,《指引》出台耗时3年。日前,正式下发的《指引》贯彻了最新的监管精神。与2017年末的版本相比,《指引》增加了部分内容,即对信托公司产品净值化管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资金池业务开展等提出了相关要求。《指引》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接受委托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人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人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在过去长期发展中,信托没有突出其作为信托受托人的特点,而本次指引对忠实义务、谨慎义务等的界定,构成了尽职指引的主体部分,这对于行业塑造信托文化很有意义。” 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知名信托专家陈赤认为。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信托文件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等。
值得指出的是,指引对谨慎义务的要求比国外类似法规更进一步。比如要求在产品销售环节中对委托人进行“尽调”,包括审查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调查其风险承担的能力和意愿,录音、录像等。“国外还没有我们做得这么细,这是对信托忠实谨慎义务的深化。”陈赤认为。
同时,《指引》还对业务创新进行了细致规范,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以业务创新为名,违反相关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同时,在开展创新业务前,信托公司应当对创新业务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并出具可行性报告。
助力打破刚兑,实践中,不管哪类信托产品,一旦出现本金受损,就容易产生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兑,而打破刚兑要求买者自负,其前提是卖者尽责。
那如何确定卖者是否尽责?“这方面尽责指引做了基础性工作,对受托人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有助于打破刚兑。”陈赤称。
邢成认为,指引本身不可能彻底完全解决所有纠纷,因为它是一个相对中观的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要想彻底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争论,打破刚兑,还有一些工作要做。陈赤认为,指引对于打破刚兑能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但并非仅有指引出台、简单按指引行事就万事大吉了。一方面指引需要在今后的信托业务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深化,指引是一个规定动作和必要要求,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操作规程,规程应该说不仅要涵盖指引的内容,并且还要高于指引的标准。
同时,指引有待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检验。当委托人和受托人发生纠纷,诉诸法律之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信托公司按照尽职指引进行操作会有多大部分被法院认可为尽职,这还需要比较多的司法判例来加以证明。国外在审理受托人是否尽职方面有很多的案例,我国目前为止较少,以后需更多案例来检验指引的周全性和权威性。
陈赤认为,目前指引已经较为完善,不过今后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也会不断得到优化、完善。值得业界期待的,一是事务管理业务受托人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算作尽职,指引没有进行比较清晰的说明;二是受托责任履行因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固定收益产品和权益类产品的尽调、审批、贷(投)后管理差异就很大,具体到哪种产品如何认定尽职,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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