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厘清信托公司“尽职尽责”边界问题的规则终于落地。记者获悉,备受信托业关注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下称《指引》)今日正式发布。
作为信托业首次推出的规范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指引》对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等问题均作出了规定,旨在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达到约束受托人和委托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目的。业内人士称,《指引》的主旨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不仅强化了受托责任,而且有助于打破刚兑。
据悉,《指引》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共计十章六十四条。
“《指引》涵盖了信托业务整个流程,其中信托产品营销、推介、信息披露等方面融入了资管新规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最新的监管精神。”某信托业内资深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指引》中信托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对信托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等规定,都体现了最新的监管精神,很多内容基本上与资管新规等现有规定一致,因此后续落实的合规难度不大。
根据《指引》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作为基本原则体现在多处内容中。比如,《指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虽然没有明确的打破刚兑的说法,但这段话其实已经体现了相关意思。”前述研究人士表示。
《指引》还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此,信托业内人士解读称,打破刚兑的前提之一是“卖者尽责”,《指引》的规定将为信托业打破刚兑奠定制度基础。
此外,《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信托公司不得为委托人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业务。
“此前在通道业务出现问题时,如何界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责任等一直不明确,这都需要详细的规定。”某信托公司研究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他认为,《指引》的发布有效界定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具体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操作,也为未来信托产品纠纷提供了责任划分的参考。
本文源自上海证券报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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